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詩銘

Case No.DCCC 456/2025[2026] HKDC 15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56/2025

[2026] HKDC 15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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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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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6年9月21日
出席人士: 王曉薇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忻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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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告申請訟費的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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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2025年4月17日得到法律援助,但要支付港幣$10,880元的分擔費。現在,由於控方決定在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後撤銷控罪,辯方因此申請這分擔費由控方承擔。控方反對這申請。雙方同意法庭把相關裁決上載司法機構網站。

控方案情

2.2018年9月,二名因網上詐騙而被騙金錢的受害人,依據指示把款項存入被告人所持有的滙豐銀行戶口,號碼181-7-093857。二人損失了$4,400元。

3.被告人在2020年12月27日被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她是上述滙豐戶口的持有人。她在2002年開立,但已經銷戶。由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和男友在網上進行售賣鞋的業務。客人會存錢到滙豐戶口。被告人把戶口借給男友使用,只有被告人和男友知道戶口的密碼。被告人說她遺失了ATM卡。

4.涉案戶口在2002年8月16日開立,是儲蓄戶口。被告人報稱學生,單身,住在葵涌。戶口在2019年3月18日取消。

5.控方發現涉案戶口在相關時段有310次存款,總額是$6,957,929.12元,而有296次提款,總額為$6,958,282.3元。相關的提存大多都是即日進行。

6.控方所提供的稅務文件指被告人在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間,收入為$28,700元。

7.辯方說既然控方已經撤銷控罪,而被告人亦早前曾向警方解釋。辯方認為被告人應得有關訟費,並呈上AG’s Reference (No. 1) 1994的案例。

8.被告人在2025年4月15日第一次到區域法院應訊。那時,被告人沒有法援。在2025年7月2日,被告人得到法援,案件押後至2025年10月30日。其後,案件押後至2026年1月15日,再押後至4月21日,再押後至7月14日。控方在7月14日正式撤控。

9.控方的反對理由是:

(1) 被告人以其個人銀行帳戶經營球鞋業務,而非使用商業銀行帳戶經營業務;

(2) 被告人沒有向稅務局申報該業務;

(3) 被告人沒有辦理商業登記或成立公司來經營業務;

(4) 被告人在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後才提供文件。

因此控方認為被告人有招懷疑,或使控方高估檢控成功機會。

討論

10.有關訟費的原則,雙方並沒有爭議。一般而言,法庭會批准給予脫罪或因檢控終止的被告人得到訟費。在本案而言,辯方是申請她對法援的分擔費$10,880元。本席得悉被告人曾2次進行錄影會面(2020年及2025年),但2次都沒有律師代表。

11.辯方在今次申請並沒有提供有關文件,但從案情撮要來看,被告人以學生身份開立戶口,但她沒有申請商業執照來經營業務,亦沒有刻意另外開立商務的銀行帳戶,以分隔自己的儲蓄戶口。被告人容許男友使用戶口,而被告人聲稱她遺失了ATM卡但明顯沒有補領。被告人的稅務收入亦可說微薄。

12.問題是被告人說她從2013年至2018年和男友從事網上球鞋業務,但有關的罪行,詳情指從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短短1年多便有310筆存款,總額$695萬多元,而有296筆提款,大多即日提存。戶口在2002年8月開立,沒有特別提存,到了被告和男友做生意後,如果是正常生意,為何由2013年至2017年10月卻沒有明顯的生意活動,而在短短1年間便有$600多萬元的生意活動。被告人的男友有沒有牽涉在內則不得而知。控方的撤控並不等如被告人提供給警方的版本是真實可取。控方撤控是證據未能達到一般的檢控標準。

13.在考慮所有因素,本席認為被告人戶口的提存活動足以令被告人自招嫌疑,亦令控方高估實質成功檢控的估計。

裁決

14.本席不會猜測控方撤銷控罪的原委,但本席認為從案情來看,被告人可說是自招嫌疑,而亦有某階段使控方認為成功檢控機會較高。本席不會行使酌情權,決定不批准被告人就分擔費的訟費申請。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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