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Wing Sing 訴 Li Man Yim t/a Yim Kee Engineering Co.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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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1998年6月中,申請人梁永盛(譯音)由一位名叫阿堅的朋友介紹他到赤柱監獄地盤當紮鐵工人。在1998年8月27日因工受傷,現申請追討有關《僱員賠償條例》第9、10、10(a)條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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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000006/2000 DCEC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2000年第6號
主審法官:黃永輝法官 日期:2002年9月20日 時間:上午9時35分 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 1.於1998年6月中,申請人梁永盛(譯音)由一位名叫阿堅的朋友介紹他到赤柱監獄地盤當紮鐵工人。在1998年8月27日因工受傷,現申請追討有關《僱員賠償條例》第9、10、10(a)條的賠償。 2.在《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僱主呈報僱員喪失工作能力的意外通知表格二。第二答辯人聲稱申請人在地盤第三及第四座開料時,因搬動鐵支而不慎扭傷腰部。 3.申請人於1998年8月27日到鄧肇堅醫院求診,醫生報告書指出申請人背下部有觸痛及有限度的扭傷,英文是tenderness at low back region and range of movement was limited。 4.及後在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覆檢評估證明書內受傷情況項目中指出,他下腰背受傷引致L5脊椎脫位、屈曲、伸展困難及下腰背瘀痛,評估因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百分之十二。由於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為1998年8月27日至2001年1月17日。申請人的日薪為港幣1,200元,平均每月上班26天,因此平均每月工資為31,200元。 5.證據顯示申請人有第二答辯公司的入地盤工作證,第二答辯公司也呈遞了申請人的因工受傷報告,所以本案有兩個爭議點:
(一)補償的金額 6.第一,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即第9條。在受傷時,申請人是37歲,依照第7條,補償額為一筆相等於96個月收入的款項或在附表六所指明的款額,兩者以較少的數額為準。附表六指明的款額為21,000元乘96個月乘百分之十二,即241,920元。 7.第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即第10條。在覆檢評估證明書判因受傷而需缺勤期間為1998年8月27日至2001年1月17日,所以在這條例的補償應為31,200元乘五分四乘28個月17日,即713,024元。 8.第三、醫療費的支付,即第10(a)條。申請人呈遞的醫療單據總額為1,524元。 9.所以申請人的總補償金額為241,920元加713,024元再加1,524元,即為956,468元。扣除已支付給申請人的金額444,288元後,申請人應得的補償金額為512,180元,再加利息。利息的計算為4.0625%除12乘512,180元,然後乘49個月,即84,963元,所以總數為597,143元。 (二)第一答辯人是否僱主 10.第一答辯人聲稱他從沒有僱用申請人,也未有見過申請人。他以他的陳述書作為證供,宣誓內容屬實及正確。他與第二答辯公司在1998年6月初達成協議,如果第二答辯公司判西貢區內政府物業維修工程給他,他就接受第二答辯公司判赤柱監獄部分紮鐵工程給他。因紮鐵工程是沒有利潤。 11.1998年7月12日晚上,第二答辯公司之李振漢(譯音)致電給他,告知第二答辯公司即時取消所有西貢維修工程,所以1998年7月13日他正式撤離赤柱監獄地盤內的紮鐵工程。 12.申請人受傷,事發時是1998年8月27日。當時他已撤離該地盤,所以地盤所發生的事與他無關。雖然當這宗案作答辯時有律師行代他作答,但那只是第二答辯公司的保險公司律師,根據第二答辯公司的指示,當他時知道時已由他自己律師澄清一切。 13.申請人作供時也同意他並未有見過第一答辯人,他只是由一位阿堅的人介紹到該地盤工作。他把他的身分證副本交給阿堅。當第一天到地盤,他收到一張由第二答辯公司發出的工作證。他在作供時已出示那工作證的副本。 14.第二答辯公司現正清盤,沒有出庭作答,所以本席接納上述證供,判第一答辯人對這宗因工受傷的賠償毋須負責。基於第二答辯公司為那工程的總承判商,所以本席宣判第二答辯公司須補償申請人597,143元;另外,須付利息,利息由今天起計算,直至這筆補償款項清還為止,利息定率為法庭所定的裁決後的利率及訴訟費。本席亦發給申請人大律師證明書。申請人本身的訴訟費按法庭援助署所訂的條例計算,即applicant's own costs to be taxed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Aid taxation rule。
出席人士: 葉瑞亭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國英律師行延聘,代表申請人 第一答辯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