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198/2002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為香港九龍彌敦道328號至342A號儉德大廈(“該大廈”)之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大廈地庫包括通往地下面向西頁街及長樂街的樓梯(“該地庫”)之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容許申請人及/或管理委員會授權之人士在12個星期內每天上午8時至下午8時或其他合理時間內經該地庫進入位於該地庫之機房,以便維修該大廈共用之電梯,及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該條例”)第40條要求答辯人支付有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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