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Siu Fung v. Chung Hing Yuk and Anothe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7638/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October 2002.
1. 原告人是鍾財的遺孀。鍾財於2000年8月20日去世。他於1998年12月23日在Masons律師樓立下他最後的遺囑,委託他的女兒鍾慶玉為他遺產的承辨人。在遺囑第4段他將他在將軍澳寶明苑A座,25樓20室的業權遺贈給被告人,那業權是不受到任何遺產稅牽制。(即free of all estate and other death duties and taxes)該物業是有按揭給香港匯豐銀行,在他死時還欠25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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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07638/2001 DCCJ763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二零零一年第七六三八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永輝 審訊日期:2002年10月2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2002年10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 1.原告人是鍾財的遺孀。鍾財於2000年8月20日去世。他於1998年12月23日在Masons律師樓立下他最後的遺囑,委託他的女兒鍾慶玉為他遺產的承辨人。在遺囑第4段他將他在將軍澳寶明苑A座,25樓20室的業權遺贈給被告人,那業權是不受到任何遺產稅牽制。(即free of all estate and other death duties and taxes)該物業是有按揭給香港匯豐銀行,在他死時還欠259,300元。 2.2000年11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通過對遺囑的認證發了證書Grant No. HCA9705/2000給被告管理鍾財的遺產及執行該遺囑。在該證書已呈報在案的財產明細表包括三個銀行戶口共189,564.35元。 3.因鍾財並沒有在遺囑訂明如何分配該款項,所以法律上是關於該款項死者並沒有留下遺囑。 4.因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本席提議而雙方同意本案只有以下的三個爭論點:-
5.至於第一點遺囑上只是說及該物業不受任何遺產稅的牽制,並沒有說明是完全不受到任何該物業的欠債牽制,所以被告人不可以用銀行的款項用作償還該物業的按揭欠款。 6.所以該189,564.30元應作鍾財在沒有留下遺囑依法處理。該筆款項應首先用來支付喪費。被告已出示所有處理喪事的單據,除那4,500元壽衣外,原告人代表並無異議。有單據的包括墓地50,000元,殯儀公司費用56,373元,墓地管理公司費用共8,420元,另死亡證及法庭費用1,297元總共116,090元。至於壽衣費用,原告代表說那壽衣單據是鍾財死前兩日才發出,而死者是突然死亡,並不可能預知。但被告的解釋是在8月20日較早前已買了那壽衣只是事後才到該壽衣店叫該店負責人發出該單據。本席考慮後接納被告解釋,所以那4,500元是喪費其中一項支出。所以本席判被告共用去120,590元。 7.基於上述計算鍾財沒有留下遺囑而要分配的財產為189,564.35 - 120,590元即68,974.35元。依照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第3節“如該無遺囑者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後嗣......該尚存丈夫或妻子須享有取得非土地實產的絕對權益,此外,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不包括非土地實產)在扣除死亡稅及費用後,須撥出500,000元的淨款額,連同其利息記在該尚存丈夫或妻子名下......” 8.基於上述法例本席判被告須償還68,974.35元給原告人及利息由2000年8月20日起按照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49(1)(b)條的施行而不是釐定的利率計算,直至該筆款項連同利息全部支付或撥付為止。 9.雙方各自付訴訟費。
出席人士: 原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