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h Van Ta v.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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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966/2025 [2026] HKCFI 53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966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命令:
對申請人的觀察: 引言 1.申請人於2025年9月2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下簡稱「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下簡稱「該許可申請」)。該決定駁回申請人針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他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 2.於2026年8月18日,申請人存檔誓章,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以下簡稱「該撤回申請」),但沒有提出其申請理由。法庭遂於2026年8月24日發出以下指示:
討論及結論 3.該14天期限已屆滿,申請人仍沒有存檔誓章。鑒於法庭所作出的指示,他理應明白,如果不按指示存檔誓章,該撤回申請將會被撤銷,法庭亦將會處理該許可申請,包括因他怠於執行法律程序而將其駁回。他不按指示存檔誓章正反映他沒有意願進行該許可申請。 4.經考慮到該許可申請的性質與理據、所涉爭議點、相關決定、案卷資料、適用法律原則及所有相關情況,法院認為,無須進行口頭聆訊,而僅憑書面資料,即可公正地裁決該許可申請。經審慎詳盡地審查該決定、相關文件及證據後,法庭確信該決定本身及其作出的過程,均不存在明顯的法律錯誤或程序不公的情況。該決定並不構成「溫斯伯里不合理」(Wednesbury unreasonable)或非理性情況。
日期: 2026年9月2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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