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h Van Ta v.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Case No.HCAL 1966/2025[2026] HKCFI 534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1966/2025

[2026] HKCFI 53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966號

申請人        Diah Van Ta  
  對  
建議答辯人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對  
建議有利害 入境事務處處長  
關係的一方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考慮相關文件;            或
   考慮相關文件及申請人在公開法庭作出的口頭陳詞;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命令:

1.  批准撤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以下簡稱「表格86」)的申請;及

2.  撤銷其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對申請人的觀察:

引言

1.申請人於2025年9月2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下簡稱「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下簡稱「該許可申請」)。該決定駁回申請人針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他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

2.於2026年8月18日,申請人存檔誓章,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以下簡稱「該撤回申請」),但沒有提出其申請理由。法庭遂於2026年8月24日發出以下指示:

(1)  他需於14天內向法院提交誓章或陳述書,說明:         

(一)  他在原居地所面對的風險已獲得解決, 可以安全返回原居地;

(二)  他申請撤回申請准許申請司法複核(「撤回申請」), 是出於自願;及

(三)  他明白,如果他的撤回申請獲得批准,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駁回他針對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通知書的上訴的決定,仍然有效;及

(2)  若他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誓章或陳述書,他的撤回申請會被撤銷,而該許可申請,將會以書面形式釐定,包括把它撤銷,除非申請人在本指令發出後的14天內以書面通知法庭他打算繼續進行該許可申請。

討論及結論

3.該14天期限已屆滿,申請人仍沒有存檔誓章。鑒於法庭所作出的指示,他理應明白,如果不按指示存檔誓章,該撤回申請將會被撤銷,法庭亦將會處理該許可申請,​​包括因他怠於執行法律程序而將其駁回。他不按指示存檔誓章正反映他沒有意願進行該許可申請。

4.經考慮到該許可申請的性質與理據、所涉爭議點、相關決定、案卷資料、適用法律原則及所有相關情況,法院認為,無須進行口頭聆訊,而僅憑書面資料,即可公正地裁決該許可申請。經審慎詳盡地審查該決定、相關文件及證據後,法庭確信該決定本身及其作出的過程,均不存在明顯的法律錯誤或程序不公的情況。該決定並不構成「溫斯伯里不合理」(Wednesbury unreasonable)或非理性情況。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 施莹 代行 )

日期: 2026年9月2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4/09/2026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Diah Van Ta

申請人檔號: 沒有
  已於24/09/2026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答辯人檔號:
USM 26617

入境事務處處長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檔號: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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