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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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2/2025 [2026] HKDC 16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5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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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涉及金額$4,890,000多元,被判罪名成立。控方亦申請加刑,呈上李總督察在2026年7月3日的口供。被告從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6日的出入境紀錄呈堂爲MFI-1,但控方沒有更新有關紀錄,沒有顯示被告在2024年10月17日入境的紀錄。 案情撮要 2.2023年5月30日,雙路有限公司(雙路公司)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是一間有限公司。成立時,被告爲雙路公司唯一的董事及創辦成員及主要股東,持股量爲95%。 3.雙路公司在滙豐銀行持有一個戶口,號碼為521-177485-838的商業綜合戶口(滙豐賬戶)。 4.七名人士墮入投資騙案。騙徒誘使他們透過來路不明的手機應用程式RXZQ進行投資。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間,這七人根據騙徒的指示向多個指明銀行賬戶存款以作投資本金。然而,該等投資從不存在。他們最終無法兌現投資戶口所顯示的得益,蒙受損失。他們所蒙受的淨損失及向滙豐賬戶所作出的存款總額歸納如下:—
5.該七名人士最後知道被騙,向警方報警。 6.2023年7月5日,被告爲雙路公司於滙豐銀行開設了滙豐賬戶。 7.自該日起,被告成爲滙豐賬戶唯一的獲授權簽署人。 8.在提交開戶申請時,被告作出了以下的聲明:—
9.提交開戶申請時,被告向銀行職員出示了雙路公司的商業登記證和公司註冊證明書。 10.在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間(即本案的控罪時期),經扣除了子賬戶之間的轉賬後:—
11.上述52項存款包括:—
12.在本案的控罪期間,滙豐賬戶只供暫作存放款項之用,其處置所收受的資金方式主要如下:—
13.總體而言,資金於存入滙豐賬戶當日或翌日即被處置。 14.根據入境事務處的紀錄,在2023年,被告在2023年7月5日及2023年8月30日進入香港,並於同日出境。 15.2024年10月17日,被告自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入境時被拘捕。 16.翌日,警員進行錄影會面。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作出以下的陳述:—
求情理由 17.30歲的被告在廣東出生,未婚,中二程度,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爲了還債,答應朋友到香港開戶。被告在朋友安排下兩次來港。辯方說被告真心知錯,有誠懇悔意,決心改過。 18.辯方說本案只涉及港幣$4,890,000多元,不算嚴重,爲期兩個半月。被告沒有知悉,亦沒有參與前置罪行,對戶口的操作並不知情。沒有國際元素,建議量刑起點爲4年。辯方沒有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19.辯方呈上被告的求情信。 判刑 20.上訴庭在不少案例,如雲國強、Boma、許有益等等,已經列出洗黑錢判刑的考慮因素。本案涉及跨境犯案,而有別於一般傀儡戶口。被告經人安排在2024年5月30日開立雙路有限公司,在7月5日才到香港開立滙豐銀行賬戶。犯罪夥團有可能另有一些計劃,使用開立的雙路公司行騙。被告在香港有接頭人,被帶到尖沙咀開戶。被告收取人民幣$2,000元,但奇怪是被告在廣州把銀行文件交給對方,而不是在尖沙咀滙豐銀行開戶後立刻交出。 21.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本案的犯案手法亦並不複雜,涉及港幣$4,890,000多元,部分存款來自於已知道的被騙人士,有52項存款、127項提款,沒有證據指被告得悉和參與前置罪行。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 22.被告的求情信說他因無知和誤信他人而犯案,真誠對受害人說對不起,他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23.被告現年30歲,內地人士,初中程度,被捕前任職速遞員。 24.本席在考慮到所有的因素,決定從輕發落,以3年半(42個月)爲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減至28個月。 25.另外,控方申請加刑,辯方沒有反對。根據李總督察在2026年7月3日的口供,本席接納在指明罪行時使用傀儡賬戶的普遍程度和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被捕傀儡總數佔涉及詐騙案和洗黑錢案被捕人士的比例,從2022年的70.4%,到2025年的71%,在2026年首5個月亦有73.29%。涉及傀儡的賬戶金額在2025年有所下降,但仍達51.5%,達到三十九億多。本案的被告用有限公司開立傀儡銀行賬戶,案情並不是直接開戶那麼簡單。考慮到所有因素,本席決定加刑25%,加刑7個月,判被告入獄35個月(28+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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