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煜东

Case No.DCCC 352/2025[2026] HKDC 16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52/2025

[2026] HKDC 16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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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煜东 YUAN Yu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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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6年7月24日
出席人士:  吳建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景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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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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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涉及金額$4,890,000多元,被判罪名成立。控方亦申請加刑,呈上李總督察在2026年7月3日的口供。被告從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6日的出入境紀錄呈堂爲MFI-1,但控方沒有更新有關紀錄,沒有顯示被告在2024年10月17日入境的紀錄。

案情撮要

2.2023年5月30日,雙路有限公司(雙路公司)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是一間有限公司。成立時,被告爲雙路公司唯一的董事及創辦成員及主要股東,持股量爲95%。

3.雙路公司在滙豐銀行持有一個戶口,號碼為521-177485-838的商業綜合戶口(滙豐賬戶)。

4.七名人士墮入投資騙案。騙徒誘使他們透過來路不明的手機應用程式RXZQ進行投資。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間,這七人根據騙徒的指示向多個指明銀行賬戶存款以作投資本金。然而,該等投資從不存在。他們最終無法兌現投資戶口所顯示的得益,蒙受損失。他們所蒙受的淨損失及向滙豐賬戶所作出的存款總額歸納如下:—

受害人 淨損失 向滙豐賬戶作出的存款
葉漢青 港幣$1,324,610元及
人民幣$54,000元
港幣$1,035,000元
許玉清 港幣$1,406,400元 港幣$108,000元
葉穎思 港幣$790,000元 港幣$375,000元
黎玉琼 港幣$382,700元 港幣$237,700元
馮淇賢 港幣$344,500元 港幣$360,000元
吳欣兒 港幣$212,000元 港幣$190,000元
郭子瑜 港幣$64,657元 港幣$135,000元

5.該七名人士最後知道被騙,向警方報警。

6.2023年7月5日,被告爲雙路公司於滙豐銀行開設了滙豐賬戶。

7.自該日起,被告成爲滙豐賬戶唯一的獲授權簽署人。

8.在提交開戶申請時,被告作出了以下的聲明:—

(1)他是雙路公司的董事、主要管理人及最終實益擁有人,持股量爲95%;

(2)滙豐賬戶的預期用途爲業務營運;

(3)雙路公司的業務性質爲建築材料、五金、管道及加熱設備貿易;

(4)雙路公司的全年總收入爲港幣$10,000,000元;及

(5)雙路公司的預期收入源自與新加坡及馬來西亞進行的收益活動。

9.提交開戶申請時,被告向銀行職員出示了雙路公司的商業登記證和公司註冊證明書。

10.在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間(即本案的控罪時期),經扣除了子賬戶之間的轉賬後:—

(1)有52項存款存入滙豐賬戶(合共港幣$4,895,700元);及

(2)有127項提款提取自滙豐賬戶(合共港幣$4,894,462元)。

11.上述52項存款包括:—

(1)42項轉賬(合共港幣4,236,700元),轉賬自十五名存款者,包括前述的七名墮入投資騙案人士;

(2)8項現金存款(合共港幣604,000元);及

(3)2項匯款(合共港幣55,000元)。

12.在本案的控罪期間,滙豐賬戶只供暫作存放款項之用,其處置所收受的資金方式主要如下:—

(1)滙豐賬戶接連收受了數項存款後,把混合的資金轉賬至其他銀行戶口。以2021年9月14日進行的交易爲例,滙豐賬戶收受了自葉漢青、吳欣兒存入的資金後(合共港幣$530,000元),把資金一併轉賬至另一銀行賬戶。

(2)滙豐賬戶不時收受數項存款後,透過單一銀行轉賬處置資金。以2023年9月11日進行的交易爲例,滙豐賬戶收受了葉穎思存入的港幣$150,000元後,把資金轉賬至另一銀行賬戶。

13.總體而言,資金於存入滙豐賬戶當日或翌日即被處置。

14.根據入境事務處的紀錄,在2023年,被告在2023年7月5日及2023年8月30日進入香港,並於同日出境。

15.2024年10月17日,被告自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入境時被拘捕。

16.翌日,警員進行錄影會面。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作出以下的陳述:—

(1)他在中國內地任職速遞員,已有一年半,日薪約人民幣$180元。此前,他在餐廳工作,月入約人民幣$4,000元;

(2)他負有個人債務,借貸用作支付生活開支;

(3)2023年,他在內地認識一名人士,在後者安排下成立雙路公司及開設滙豐賬戶,分別獲得人民幣$2,000元作報酬;

(4)在開設滙豐賬戶當日,他在一名陌生人的帶領下由深圳進入香港,到訪滙豐銀行一間位於尖沙咀的分行。在銀行分行外,他獲該名陌生人提供雙路公司的資料及一些個人資料。他利用相關的資料開設滙豐賬戶,並在開戶過程中製作了獲授權簽署人士的簽署樣本;

(5)他明瞭到訪滙豐銀行尖沙咀分行的目的是爲了在滙豐銀行開設一個商業綜合戶口;及

(6)開設滙豐賬戶後,他前往廣州,把滙豐銀行向他發出的文件交給一名陌生人,繼而獲得人民幣$2,000元的報酬。

求情理由

17.30歲的被告在廣東出生,未婚,中二程度,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爲了還債,答應朋友到香港開戶。被告在朋友安排下兩次來港。辯方說被告真心知錯,有誠懇悔意,決心改過。

18.辯方說本案只涉及港幣$4,890,000多元,不算嚴重,爲期兩個半月。被告沒有知悉,亦沒有參與前置罪行,對戶口的操作並不知情。沒有國際元素,建議量刑起點爲4年。辯方沒有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19.辯方呈上被告的求情信。

判刑

20.上訴庭在不少案例,如雲國強、Boma、許有益等等,已經列出洗黑錢判刑的考慮因素。本案涉及跨境犯案,而有別於一般傀儡戶口。被告經人安排在2024年5月30日開立雙路有限公司,在7月5日才到香港開立滙豐銀行賬戶。犯罪夥團有可能另有一些計劃,使用開立的雙路公司行騙。被告在香港有接頭人,被帶到尖沙咀開戶。被告收取人民幣$2,000元,但奇怪是被告在廣州把銀行文件交給對方,而不是在尖沙咀滙豐銀行開戶後立刻交出。

21.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本案的犯案手法亦並不複雜,涉及港幣$4,890,000多元,部分存款來自於已知道的被騙人士,有52項存款、127項提款,沒有證據指被告得悉和參與前置罪行。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

22.被告的求情信說他因無知和誤信他人而犯案,真誠對受害人說對不起,他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23.被告現年30歲,內地人士,初中程度,被捕前任職速遞員。

24.本席在考慮到所有的因素,決定從輕發落,以3年半(42個月)爲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減至28個月。

25.另外,控方申請加刑,辯方沒有反對。根據李總督察在2026年7月3日的口供,本席接納在指明罪行時使用傀儡賬戶的普遍程度和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被捕傀儡總數佔涉及詐騙案和洗黑錢案被捕人士的比例,從2022年的70.4%,到2025年的71%,在2026年首5個月亦有73.29%。涉及傀儡的賬戶金額在2025年有所下降,但仍達51.5%,達到三十九億多。本案的被告用有限公司開立傀儡銀行賬戶,案情並不是直接開戶那麼簡單。考慮到所有因素,本席決定加刑25%,加刑7個月,判被告入獄35個月(28+7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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