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芷筠

Case No.DCCC 540/2025[2026] HKDC 178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40/2025

[2026] HKDC 17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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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芷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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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26年9月23日
出席人士:  曾嘉麗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春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俞李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5]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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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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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五項偷竊罪,所有控罪發生在2024年8月12日。

2.第一項控罪指被告在九龍灣德福廣場內的一所店舖內,偷取一個屬於受害人的的銀包,內有:-

(a)  一張身份證;

(b)  一張回鄉證;

(c)  兩張提款咭;

(d)  一張借記卡。

第二項控罪至第五項控罪

3.被告人用受害人的借記卡,同日,在德福廣場三間店舖使用該張借記卡購買不同物品:-

控罪: 案發時間: 涉及款項: 貨品:
第二項 1332時 $363.6 便秘丸
第三項 1418時 $22 一碗湯
第四項 1908時 $1000 iTunes 卡
第五項 1909時 $10 飲品
Total: $1395.6

控方案情

4.被告與受害人是同事,一同在醫療中心工作。在2024年8月12日,被告從接待處後方,一個無門的儲物櫃內,偷取了受害人的銀包。

5.在2024年8月16日,早上8:53,警方以盜竊罪拘捕被告,於警誡下,被告承認貪心,在公司內,偷取受害人的銀包,用借記卡購買不同物品自用。受害人的銀包被棄置於德福廣場的花槽內。

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

6.被告在干犯本案時,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7.在被捕後,於2025年10月,有八項定罪紀錄(性質與本案不相同)及在2026年有三項定罪紀錄(包括盜竊罪及詐騙罪行),被判處緩刑。

被告的背景

8.被告現年29歲、單身、案發時與父母同住,被告父親在九個月前去世,母親為兼職清潔工人,收入微博。

9.被告現時與男朋友同住。在案發時,被告在該醫療中心擔任診所接待員,月入$15,000,在8月31日才辭去工作。其後在2025年12月,在中環找到一份接待員的短期工作,直至2026年4月再次失業。

10.被告現時懷孕九個月,預產期將於11月17日。被告的懷孕存有複雜性 (complicating pregnacy )。

判刑

11.被告人與受害人一同在醫療中心工作,必然知道受害人將自己的私人物品放在公司儲物櫃內,並且沒有門可以上鎖,令被告可以下手。被告同時知道,受害人始終在下班時,會發現失去銀包。

12.該醫療中心,有6至7名職員,同事之間有一定的信任,可是被告破壞這一份信任,趁機偷取同事的銀包。

13.銀包裏有身份證,回鄉卡及提款咭,失去這一類證件,令受害人諸多不便,重新補領身份證及回鄉卡需要時間及支付費用,令受害人除了失去一筆1400元的款項之外,同時增加受害人的不便及無謂的支出。

14.本席考慮到以上的因素,採納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應罪,可獲三份一扣減,刑期降至六個月。

第二至第五項

15.四項控罪涉及一張借記卡,辯方認為借記卡的上限比信用卡為低,借記卡是直接從銀行帳戶扣款,額度受限於帳戶的餘額,有別於信用卡的類別。

16.辯方認為潛在損失的可能性,較信用卡相對為低,因此認為量刑起點,應比簡單信用卡詐騙案件的量刑起點為低。

17.其實借記卡 (debit card)  先存款,後使用,有別於信用卡,先使用,後繳費。

18.辯方認為潛在損失的可能性,較信用卡為低這一點,不能一概而論,要視乎持咭人實際存款數額。

19.在案發直前,受害人的借記卡內有$2500,被告使用借記卡後,餘額為$900。至四天後,被告被捕,借記卡仍在被告身上,表示被告仍然可以繼續使用借記咭內餘額$900。

20.另外,辯方指出,被告干犯罪行是單獨行事,涉及一張借記卡,不涉及有組織的犯罪集團,或長期及周詳的預謀,被告犯案是一時愚昧及貪念。

21.控罪涉及的金額不多,控罪二之控罪五,分別為港幣$363.6、$22、$1000及$10,合共港幣約$1400左右。被告所購買的物品主要為便秘藥、飲料、湯品及iTunes卡的個人消費品。

22.考慮到以上因素,尤其是考慮到每項控罪的款項,本席下令:

控罪: 量刑起點: 1/3 扣減後:
第二控罪 18個月 12個月
第三控罪 15個月 10個月
第四控罪 21個月 14個月
第五控罪 15個月 10個月

23.最後考慮到第二至第五項控罪在短時間內發生,大約在7小時內,在德福廣場使用該張供記卡購買不同物品,本席認為可將這四項控罪下令同期執行,刑期達致14個月。

24.不過第一項控罪是個別及不同的罪行 (separate and distinct offence),故此下令第一項控罪中的3個月與第二項至第五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7個月 (14 + 3)。

25.最後,考慮到被告的預產期將至,酌情減刑1個月。下令被告入獄16個月 (17 – 1)。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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