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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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4/2025 [2026] HKDC 17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0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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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為:—
控方案情 2.在2025年1月13日,黃昏7時左右,警方看見被告人在天水圍天瑞邨瑞財樓外,形跡可疑,於是將被告人截停。 3.在搜查被告人時,發現以下物品:—
4.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管有上述危險藥物以供出售用途。 5.警方亦從被告人左前褲袋檢獲港幣4,520元。 6.在警署內進一步搜查,檢獲以下物品:—
7.被告人再次被警誡,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以供出售用途。 8.有關毒品總巿值港幣22,759元。 被告人的背景 9.被告人現年35歲,未婚,沒有定罪記錄,與父母及弟弟同住。 10.被告人教育程度至中五,被捕前的工作是餐廳經理,月入2萬元,被告人是家庭經濟支柱。 11.由於餐廳倒閉,被告人失業,同時遇上不良朋友,引誘他賺快錢。在沒有考慮後果的情況下,干犯本案。從被告家人求情信中得知,被告人因為承擔家庭經濟責任而干犯罪行,父母為此極為難過,家中亦因此陷入困境,但仍望法庭輕判。 判刑 12.有關控罪涉及三類毒品:—
13.根據 HKSAR v Huang Ruifang[1]的判刑指引:—
氯胺酮 14.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2]的判刑指引,販運1克至10克重量的氯胺酮,監禁年期為2至4年,就9.61克氯胺酮,可判處3年11個月。 15.辯方認同採納綜合方式來計算刑期(combine approach)。 16.根據新近案例指引,HKSAR v Yau Kai Fong (邱啓峰) CACC 208/2024,在計算多於一種毒品的量刑起點,可以用比例測試來做核對。控辯雙方同意得出的數據就是6年。 17.根據Herry Jane Yusuph[3],本席仍需考慮被告人的角色及罪責。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管有毒品以供出售用途。案情顯示有關毒品合共169小包,獨立包裝,表示可以在巿場上直接出售及分銷。被告人家住大角咀,案發時在天水圍瑞財樓外形跡可疑引起警方注意。被告人的角色明顯是在街頭直接販運毒品者,刑期應上調6個月以反映有關因素。 18.另外,辯方同意本案有加刑因素,被告人販運三類毒品,加刑3個月。合共加刑9個月(3 + 6),考慮到整體刑期不至於過高,本席將9個月加刑減至6個月[4]。 19.本席採納6年為量刑基準,將刑期提高6個月,總刑期達至6年6個月,被告人認罪,減至4年4個。 20.下令被告人入獄4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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