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宇雄

Case No.DCCC 804/2025[2026] HKDC 179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04/2025

[2026] HKDC 17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0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宇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26年9月22日
出席人士:  吳穎軒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佩敏女士,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為:—

(a)  13.42克可卡因的14.92克固體;

(b)  9.61克氯胺酮的11.20克固體;

(c)  3.6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3.66克晶狀固體。

控方案情

2.在2025年1月13日,黃昏7時左右,警方看見被告人在天水圍天瑞邨瑞財樓外,形跡可疑,於是將被告人截停。

3.在搜查被告人時,發現以下物品:—

(a)  被告人所攜帶的環保袋內的一個膠袋,內載有67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內含7.75克可卡因;及

(b)  被告人所穿的藍色外套右袋內的一個膠袋,內載有39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內含9.61克氯胺酮。

4.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管有上述危險藥物以供出售用途。

5.警方亦從被告人左前褲袋檢獲港幣4,520元。

6.在警署內進一步搜查,檢獲以下物品:—

(a)  被告人所穿的背心右袋內的一個膠袋,內載有13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內含3.6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b)  在背心左袋內的一個膠袋,內載有41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內含4.66克可卡因;及

(c)  背心左袋內的一張紙巾,包着9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內含1.01克可卡因。

7.被告人再次被警誡,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以供出售用途。

8.有關毒品總巿值港幣22,759元。

被告人的背景

9.被告人現年35歲,未婚,沒有定罪記錄,與父母及弟弟同住。

10.被告人教育程度至中五,被捕前的工作是餐廳經理,月入2萬元,被告人是家庭經濟支柱。

11.由於餐廳倒閉,被告人失業,同時遇上不良朋友,引誘他賺快錢。在沒有考慮後果的情況下,干犯本案。從被告家人求情信中得知,被告人因為承擔家庭經濟責任而干犯罪行,父母為此極為難過,家中亦因此陷入困境,但仍望法庭輕判。

判刑

12.有關控罪涉及三類毒品:—

(a)  13.42克可卡因 117包
(b)  9.61克氯胺酮 39包
(c)  3.6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13包
合共: 169包

13.根據 HKSAR v Huang Ruifang[1]的判刑指引:—

(a)  販運10克至50克的可卡因重量,監禁刑期為5年至8年。就13.42克可卡因,量刑基準為5年3個月。

(b)  販運0至10克冰毒,監禁刑期為3至7年,就3.65克冰毒,量刑基準為4年5.5個月。

氯胺酮

14.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2]的判刑指引,販運1克至10克重量的氯胺酮,監禁年期為2至4年,就9.61克氯胺酮,可判處3年11個月。

15.辯方認同採納綜合方式來計算刑期(combine approach)。

16.根據新近案例指引,HKSAR v Yau Kai Fong (邱啓峰) CACC 208/2024,在計算多於一種毒品的量刑起點,可以用比例測試來做核對。控辯雙方同意得出的數據就是6年。

17.根據Herry Jane Yusuph[3],本席仍需考慮被告人的角色及罪責。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管有毒品以供出售用途。案情顯示有關毒品合共169小包,獨立包裝,表示可以在巿場上直接出售及分銷。被告人家住大角咀,案發時在天水圍瑞財樓外形跡可疑引起警方注意。被告人的角色明顯是在街頭直接販運毒品者,刑期應上調6個月以反映有關因素。

18.另外,辯方同意本案有加刑因素,被告人販運三類毒品,加刑3個月。合共加刑9個月(3 + 6),考慮到整體刑期不至於過高,本席將9個月加刑減至6個月[4]。

19.本席採納6年為量刑基準,將刑期提高6個月,總刑期達至6年6個月,被告人認罪,減至4年4個。

20.下令被告人入獄4年4個月。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2025)  2 HKLRD 138

[2]  (2009)  1 HKLRD 1

[3]  [2021] 1 HKLRD 29

[4]  參考HKSAR v Yau Kai Fung (2026)  3 HKLRD 701第46段

Summaries and metadata are generated from the judgment. Report an err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