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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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5/2026 [2026] HKDC 16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6年第5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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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魏洪兵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在「飛機上作出騷擾秩序的行為」,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事發地點是一輛自吉隆坡飛來香港途中的亞洲航空公司,飛機編號AK136,在馬來西亞註冊。 3.於2026年1月13日,被告人與受害人夫妻並排坐在11行。受害人把其背包放在座位上方的艙頂儲物櫃,內有其銀行卡、現金10,000元日元、新加坡幣10元及美金157元。被告人亦把其背包放在儲物櫃旁的另一艙頂置物櫃。 4.約於下午5時12分,坐在另一行的乘客目睹被告站起,四處張望,並走到12排座位,打開受害人放置其物品的置物櫃,把一個黑色背包取出,放在座位上,自己坐在該座位之旁。 5.約於5時19分,於另一行的乘客目睹被告坐在第12排座位,把一個黑色背包放在大腿上翻尋背包,遂是向機艙服務員報告事件。被告隨之將涉案背包放回置物櫃。 6.於下午5時30分,受害人確認他背包內前面提過的兩項財物失去。期間,被告人忽然打開置物櫃,把自己的背包取出,然後把一張白色紙巾包裝的東西放入受害人打開的背包,事後確認紙巾包着的正是受害人之前失去的財物。 7.當飛機在香港機場停泊時,警員將被告拘捕。警誡錄影會面之時,被告否認罪行。 8.有關罪行最高可以判監24個月。此等案件尚幸在香港比較少發生,上訴庭亦沒有就量刑作出清楚的指引。 9.辯方律師提交了一份由本席當時的同期在區域法院所作的判例。雖然此等判例對本席並無約制作用,而上訴庭更指出,此等案例亦無參考價值,因為每宗案件的案情都有不同,而判案之法官所著重的亦可能有所不同。 10.本席認為此等案件其實是極之缺德的行為,普通乘客在登上飛機之後,當然預期可以有一個舒適而安靜的旅程,不會想到他放在頭上置物櫃的財物會被人偷走。其實本案的情況與入屋犯法有點相近,亦與扒竊案的案情極之相似。此外,被告的行為亦嚴重損害飛機的秩序及紀律,會令飛行安全受到影響。 11.所以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決定採用與在公眾場所扒竊的罪行的刑期,因為兩者之刑責比較接近。本席決定採納15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由於被告認罪,所以下調至10個月。 其他考慮 12.被告47歲,是內地居民,在香港並無刑事紀錄。 13.根據辯方律師的書面陳情,被告在家鄉開設飯店,但於2025年結業,所以經濟困難,得要依靠朋友及銀行借貸來維持生活。他於2025年下半年往馬來西亞是希望投靠其馬來西亞的朋友找到工作,但終於無功而還。當日他在機艙內是一時貪念。辯方律師指出,這是機會主義者犯事,沒有預謀。 14.被告的代表亦指出,被告事後亦極之後悔。被告親身作出一封求情信,說出自己的困難,以及在國內得供養母親及兒子的責任。本席認為此等背景及其經濟上的負擔皆非合理之求情因素,所以本案唯一有效的求情是被告認罪。根據本席接納的案情及判刑的理據,本席現在下令被告入獄10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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