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標又名李合標 訴 梁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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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九龍廣東道509號唐3樓4號房(“處所”)的主租客,而答辯人是處所的三房客。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頒令他可以收回處所。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PD000762A/2002

LDPD 762 OF 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2年LDPD第762號

李標又名李合標 申請人
梁松年 答辯人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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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 核 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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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是九龍廣東道509號唐3樓4號房(“處所”)的主租客,而答辯人是處所的三房客。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頒令他可以收回處所。

2.2002年7月2日,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在判案書中,本席指出申請人是在2001年8月29日將“業主終止租賃通知書”(CR101表格)寄出,通知答辯人處所將於2002年3月1日終止。該CR101表格必須於2001年8月31日被送至處所,答辯人才會獲得按《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119(2)條所規定的至少6個月的通知期,但申請人未能証明CR101表格是在2001年9月1日之前被送至處所,因此他發出的CR101表格並無法律效力,而處所的租賃亦沒有被終止。

3.2002年7月29日,申請人提出對上述的判決複核的申請。在聆訊此申請時,他傳召郵務督察余昆樂先生作供。余昆樂指出,在九龍中央郵局寄出的信,在第二個工作天的下午2時至4時便會由郵差派到收信人的信箱(即廣東道509號的信箱),在正常情況下,郵局可做到這一點的成功率是98.5%。對於CR101表格的投遞,他指在正常情況下它會在2002年8月30日被送到收信人在有關大廈地下的信箱。

4.本席接納他的証供。

5.2001年8月29日及30日並非公眾假期,故此CR101表格會於 2001年8月30日被送到答辯人的信箱,所以該表格是於2001年9月 1日之前送達予答辯人。

6.申請人已給予答辯人6個月的終止通知期,而本案並無証據後者曾向審裁處作出新租賃的申請,所以處所的租賃已於2002年3月 1日終止,因此本席將2002年7月2日的判決擱置,並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得直。本席判決他立即得回處所的管有權。

周兆熊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