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Sing Yee Agatha 對 谢伟炬及另二十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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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96/2026 [2026] HKCFI 54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26年第2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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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基於原告人的單方面申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廖文健於2026年3月26日針對第四被告人、第十一被告人、第二十七被告人及2位擬被告人,頒下的資產凍結禁制令。由於其中幾位被告人非本港居民(包括第四被告人),需要時間送達法庭文件,針對他們的提訊日(return date)及單方面申請的資產凍結禁制令,經法庭一再押後及延續[1]。 2.於2026年7月7日,第四被告人個人行事存檔傳票,誓詞及抗辯書。傳票提出申請解除針對第四被告人不得把他在香港境內價值達HK$604,300的任何資產移離香港的資產凍結禁制令。該傳票在2026年7月10日,在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席前作了指示聆訊。 3.基於上述程序歷史,這聆訊應該被視為原告人申請延續該資產凍結禁制令,而第四被告人爭議的聆訊。 4.本席聽罷雙方陳詞後,撤銷第四被告人的傳票,延續該資產凍結禁制令至本案審訊完結或法庭另有命令為止,並命令第四被告人需要支付原告人就第四被告人的傳票申請的訟費,以簡易方式評定為HK$125,000。 5.本席現在提供書面理由。 6.原告人的案情及申索,可以簡要概述如下。原告人墮入網上情緣騙局/加密貨幣投資騙局,並於2025年12月15日至20日期間經過多次轉賬,共向第一至第三被告人合共支付HK$5,560,000。這筆騙款經過多番轉移,轉到不同的第3層收款人。本席在這裏不贅騙款轉到其他20多位被告人的事宜,只交代與第四被告人相關的案情。 7.原告人的案情,是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分別將從原告人獲得的騙款中共HK$604,300即日轉賬至第四被告人的銀行戶口,如下:
8.第四被告人承認從第二被告人及第三被告人收取了的上述3筆轉帳款項。 9.第四被告人提出證據顯示,而原告人在這階段亦不爭議,他收取上述3筆款項,因為他在名為「Huobi/HTX」虛擬貨幣平台(「火幣平台」)售出了虛擬貨幣給第二被告人及第三被告人,詳情如下:
10.現在,第四被告人指稱[5] 他是一個底層人士,在火幣平台正常交易,每筆交易都是按平台規則進行,以市場價格正常、合規、合法交易,為了爭取利益,沒有涉及任何不法行為,對多層轉賬或持續進行的欺詐計劃完全不知情,主觀上亦沒有參與或協助該計劃的意圖,客觀上亦無欺詐行為,絕無洗黑錢的意圖,與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素不相識,純屬出於善意進行市場交易,對其資金來源一概不知情。他要求原告人拿出他參與或知道詐騙行為的確實證據。 法律原則 11.有關資產凍結禁制令(Mareva Injunction)法律原則早已確立。本席接納代表原告人的林大律師在書面陳詞裏簡述是正確,如下:
原告人對第四被告人有良好可爭辯的申索? 12.第四被告人沒有認真爭議原告人被騙的案情,及原告人在受騙情況下在上述日期一共轉賬了HK$5,560,000給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的案情。本席亦接納原告人有實質的文件證供支持上述案情。 13.如上面提及,第四被告人亦承認,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分別在收到上述款項的同日,將一部份或全部當日收到的款項轉賬到第四被告人中銀帳戶或第四被告人滙豐帳戶。 14.第四被告人亦沒有爭議原告人的案情,指原告人與第二、第三被告人及他本人不認識及沒有任何往來。 15.基於上述所說,除非第四被告人能夠成立他是一個付出實質價值,不知情及真誠的購買人(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 without notice)這個抗辯理由,及/或「不知情及真誠地改變了處境」(defence of change of position)這個抗辯理由,否則原告人可以基於「推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及/或「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及的法律原則,向第四被告人追溯討回他從欺詐者憑欺詐得來的上述款項。 16.原告人亦指出,她亦在申索陳述書提出不誠實協助、串謀及/或知情收受的訴因。 17.明顯地,只是被告方以片面之詞指稱他沒有主觀的意圖,或知識,不等同他因此就能成立他在法律上是不知情(without notice)或是真誠(bona fide)。不單如此,如果被告方刻意對某項事實視而不見,或刻意忽略合理地應當的審查,以致所謂的主觀不知悉,該人不會被視為是真誠,亦被視為已獲通知該事實。 18.就第四被告人提出類似他是一個付出實質價值,不知情及真誠的購買者的抗辯,本席接納原告人在這階段提出下述的事宜:
19.考慮這些事宜,本席認為第四被告人未有成功顯示他的抗辯達致一個成立的機會,足以令到原告人的申索没有良好爭辯的勝數機會。所以,本席認為原告人滿足了顯示她對第四被告人有良好爭辯的申索的要求。 平衡便利及真實的資產耗散風險 20.第四被告人陳詞說他借錢投資,資產被凍結令到他不能支付生活需要及醫療需要。他提供了他的WeChat及支付寶支出紀錄,內裏顯示日常開支及花在醫療方面共人民幣500元。基於上述第18段提及的事宜,本席認為第四被告人所聲稱他的財政狀況,不盡不實,本席不相信。 21.他亦爭辯說原告人比他有錢,所以在平衡便利時,應當解除該資產凍結禁制令。本席不接納這爭辯。在考慮平衡便利時,法庭不會以比較雙方相對的財政狀況,作為平衡的考量。如上面已提及,相關的平衡便利法律原則,是法庭會尋求採取一個一旦日後證明有誤時、造成不公義風險較低的做法。 22.所以,本席考慮到延續該凍結資產禁制令如果有誤,第四被告人的損失,可以以金錢計算而日後根據原告人賠償損失的承諾(cross-undertaking as to damages)向原告人申索補償。就是,如果日後證明該資產凍結禁制令不應當被發出和延續,第四被告人的損失,可以以借一筆等同凍結了資產的數額所需要支付的利息數額計算。當然,到時第四被告人亦可提出和證明其他的金錢損失。 23.在另一方面,考慮到第四被告人是國內居民,聲稱居於重慶,在香港完全沒有住所,亦沒有資產。如果解除該資產凍結禁制令,第四被告人隨時可以耗散該資產,而原告人往後將會面對相當大的困難,花時間和費用,嘗試向第四被告人討回這筆金錢,而成功與否亦毫無把握。 24.在平衡便利方面,本席認為延續該資產凍結命令,帶來的相對不公義風險較解除該資產凍結命令更低。 25.縱觀所有證據和情況,包括本席認為第四被告人向法庭的不同指稱都不盡不實,本席亦認為原告人成功顯示有一個真實的資產耗散風險。 結果 26.本席認為考慮該風險及平衡便利,本席應該行駛酌情權,亦在聆訊完結時命令,延續該資產凍結禁制令,直至本案審訊完畢或法庭另有命令為止。本席亦接納原告人當時的申請,同意第四被告人傳票申請的訟費,應該跟隨本申請的結果,所以命令第四被告人需要支付原告人相關訟費,並以簡易方式評定為HK$125,000,並命令第四被告人需要即時繳付。 27.本席感謝林大律師的協助。
原告人:由謝延豐律師行轉聘林浩麟大律師代表 第四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經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廖文健於2026年4月10日的命令、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展程於2026年4月24日的命令,及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於2026年7月10日的命令延續 [2] [C2/14/174] [3] [C2/14/187] [4] [C2/14/191] [5] 第四被告人2026年7月7日、2026年7月13日及2026年9月7日的誓詞;第四被告人日期為2026年7月7日的抗辯書 [6] 見證監會Lists of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C2/21/446] [7] 南華早報2024年5月15日 [C2/22/448-450] [8]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Press Release [C2/23/451-452] [9] [C2/24/453-460] [10] [C1/14/174],[C1/14/187],[C1/14/191] [11] [C2/27/464-466] [12] [C1/14/211-215] [13] [C1/14/216-219] [14] [C1/14/166-199] [15] [C1/14/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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