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干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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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干定山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毆打罪,被判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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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58/2002 HCMA 75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5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61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22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干定山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毆打罪,被判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非常簡單,在2001年6月13日證人與及幾名和勝和三合會的成員在荃灣一所的士高耍樂,其間,他們與屬於和安樂三合會的一幫成員發生衝突,於是兩幫人分別在公開場合揭露他們的三合會身分,其後更進行打鬥。兩方在場聲援的人數超過有30人,上訴人及另外十數人直接參與毆鬥,其間一名屬於和勝和三合會的人士,即受傷者,被上訴人及另外十多人毆打有數分鐘之久,傷者臉部受傷,要送往醫院治理。由於發生打鬥,該場所經理便報警求助,各人便散去。 3.代表上訴人的胡大律師提出兩點上訴理由,第一點是裁判官沒有時充分考慮上訴人認罪的誠懇,當時十多人進行毆鬥,是否以三合會背景的人士和被毆者之傷勢是否足以構成加重刑罸。大律師認為裁判官是錯誤地引用18個月監禁作為判刑的起點,因此12個月的刑期是略為過重。 4.本席經已參考過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亦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胡大律師、冼大律師對本庭所作的陳詞,本席認為裁判官經已對案情的嚴重性及案情的經過,作出了詳細的考慮及細心的考慮。本席認為12個月刑期在這個情形之下是適當,並非明顯過重,所以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胡錦勳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