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張

Case No.FCJA 1178/2022[2026] HKFC 156
Court
FCJA
Date31 Aug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FCJA 1178/2022

[2026] HKFC 1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共同申請案件編號 2022年第 1178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

黃 第一申請人
  及  
張 第二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第二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6年3月9日
判決書日期︰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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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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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第二申請人(「母親」)就本席於2026年2月11日就兩名女兒的管養權等事宜頒下的判 決 書[1]及命令(“該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該命令內容如下:

i.  雙方獲得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

ii.  父親獲得兩名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

iii.  母親獲合理探視權;

iv.  許可兩名女兒可離開香港司法管轄權往內地探親和旅遊。

3.兩名女兒現年分別為18歲 (「大女」) 出生於2008年3月,及14歲 (「二女」) 出生於2012年8月。

4.父親沒有根據2018年8月13日《於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將反對陳述書等文件存檔。

有關法律規則

5.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討論

6.首先,基於大女現時剛剛超過18歲,本席認為法庭不應作學術性的討論,故現在已無須就大女的管養權等問題作任何裁定,包括上訴許可的申請。

7.就二女的管養權等事宜,根據母親的陳述書,本席歸納她的上訴理據如下。

8.第一,她認為二女在父親的照顧和管束下,二女的性情大變,煩躁不安,請假逃學,嚴重欠交功課,完全沉迷網絡遊戲,自閉社恐,生活不正常。父親把二女打壓控制,對他唯命是從,母親徵詢了心理醫生,認為父親是自戀型精神障礙人格,這種人格稱人間家庭的惡魔。父親為了拿政府的補助,不擇手段完全拒絕與母親就孩子們作任何溝通。

9.本席認為社會福利署的梁主任及蔡主任分別在合共三份社福報告中已作出詳細調查及認為父親是有能力照顧和管束二女,他沒有阻止母親可自由及經常返回上水公屋[2]探視二女,二女亦可自行與大女回深圳探望母親。更重要的是,二女當時的學業成績被評為表現出色,在操行方面守時及儀容被評為A級,行為則評為B級,在校出席率穩定。這證明母親的說法不正確,這上訴理由毫無合理機會得直。

10.第二,母親認為社工報告內容不實、不公、偏袒嚴重等。又稱二女明確地說要選擇母親,但社工隱瞞。

11.本席已在2026年2月11日頒下的判決書第22段指出,「一般來說,社會福利署的調查主任都被視作為法庭的「耳」和「目」,如無特別理由,法庭應接納調查主任的觀察和意見。就母親對兩名主任偏袒父親和收受父親利益的指控,本席認為母親完全沒有任何理據作出這嚴重的指控,這些指控對兩名主任極之不公平。」

12.母親只是重複之前在審訊中的陳述,這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13.第三,母親認為她過去才是二女的主要照顧者,父親只是在這兩三年照顧二女,此外,他長期無所事事,對孩子成長不利。

14.本席已在2026年2月11日的判 決 書第30段指出,「本席接納在過去數年,父親在停止工作後,是兩名女兒的主要照顧者,包括為她們準備食物帶回學校作午餐,亦負責預備早餐和晚餐,更出席她們學校的活動和老師見面等。」本席認為父親現年超過73歲,沒有工作和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是無可口非的。反而,他比需要忙碌工作的母親有更多的時間照顧二女。這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15.第四,就2026年2月11日判 決 書的第31及32段,母親解釋她週末要上班,孩子們突然回深圳探望母親,因為外婆已離開,她們只能吃快餐,二女兒也因此嚴重欠交功課,上堂睡覺,姊妹關係惡劣,是父親疏忽管束而造成。總括來說,本席的裁決對母親不公平。

16.母親認同自己的工作是忙碌,週末也要上班,現時更沒有外婆的幫助,這證明她本人有極大的困難好好照顧和管束二女。本席認為這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17.事實上,母親可自由及經常返回上水公屋探視二女,或與她電話聯絡,甚至親自到學校了解她的狀況。本席作出該命令只基於二女的最佳利益和福祉為首要考慮,本席不能認同該命令對母親不公平。

總結

18.總括來說,本席認為母親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現撤銷母親2026年3月9日的傳票。由於父親沒有提交書面反對陳詞,故此,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勞杰民 )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申請人:親自行事

第二申請人:親自行事



[1] [2026] HKFC 20

[2] 見2026年2月11日判 決 書的第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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