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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滿嬌(“申請人”)是本案處所廣福里十六號福昌樓前後座地下連閣樓的業主,於2002年10月7日向本審裁處遞交申請通知書,向租客鍾樹金(“答辯人”)追收欠租及收回出租的處所。申請人指處所的租期由2001年7月20日開始至2004年7月19日屆滿,月租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