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偉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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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35/2025 [2026] HKDC 16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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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就一項「不小心駕駛」及一項「使用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是次涉及一次被告在逆線行駛之下與對頭車相撞的意外,發生地點是大埔三門仔路。該段路是雙程行車線,以斷續白線分隔,兩條行車線朝相反方向。當時被告駕駛一輛私家車,載著其家人,包括一名朱成年先生。於下午1時許,被告自汀角路右轉入三門路後,從南行線駛到北行線,沿著北行線逆向行駛約二十秒,當其時有一輛相反方向的車在北行線行駛,並與之相撞。 3.意外導致被告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胸部位受傷、胸骨骨折、右側肋骨骨折,及左眶底骨骨折;而上述朱成年先生則同日死亡。 4.事後,警方檢查被告所駕駛的車輛,發覺車前面裝有可播放預錄影像的影像顯示器。根據控方專家證人計算,當時被告駕駛汽車之時,並無超於該段路的上限,即時速50公里。 5.警誡之下,被告承認他知道該段路是單線雙行,當時因為趕時間,所以駛入對頭線,亦沒有參考附近的標誌或其他地標。 6.本席留意到被告的情況,其實其罪責接近危險駕駛,因為他明知該段路是不可以逆線行駛而駛入對線,這種行為對一個合格的駕駛者來說,可說是危險的。當然,被告現在只是被控不小心駕駛,本席只能從不小心駕駛的判刑框架處理。 7.正如被告的律師的陳詞,是次意外是一次對被告及其家人都是悲劇,被告當時駕車連同家人去附近餐廳用餐,只因被告一時希望快點到達而干犯交通規例,最後導致其中一個家人死亡。被告因此次意外之後,其精神亦受到創傷。 8.本席亦可以想像是次意外對其在車上的家人以及其他親戚都會極之影響深遠,但除了被告因為自己行為受害之外,本席亦得考慮法庭作的判刑得對社會大眾負責。被告因為意外所帶來的自責以及連帶的精神困擾,是可以想像的。但另一方面,被告是一個有特權掌管汽車的人,擁有此等特權得負上相類的責任。雖然是次涉及的兩名受害人都是被告的家人,但到底這是另一條生命,法庭有責任對公眾人士彰顯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會受到嚴懲。所以本席認為雖然被告是次面對的只是不小心駕駛,但其刑責其實即近危險駕駛,量刑亦應相近。 9.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應處以監禁以彰顯法庭對此等不負責任的行為的不齒,亦得保護社會大眾,令有權駕駛的人在路上要事事小心。因此,本席下令被告得入獄4個月,這是由本來的6個月量刑因其認罪而下調得來的結果。 10.此外,本席現在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以及被告法律代表的求情。 11.被告54歲,從未干犯任何刑事罪行,他在加拿大求學,回港之後一直有工作,月入約有70,000元。家中有一個女兒,患有長期病患,被告在香港與其妻、女兒以及外父、外母同住在紅磡。根據其妻及其他家人所言,被告是一個脾氣溫和、照顧家庭的人。同時,被告有二十年駕駛經驗,從未干犯任何嚴重的交通罪行,是次意外其實已經對被告造成極大之創傷,換句話說,他已經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12.所以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被告已經因是次控罪,入獄了個多星期,同時,他再干犯的機會亦不高,所以本席決定例外把4個月監禁緩刑兩年,只要被告在兩年之內不再干犯相類罪行,刑期就不需要執行。 13.此外,本席亦決定命令被告停牌12個月。12個月停牌完結之前的三個月,被告有責任到交通署參加及完成駕駛課程。本席得再次提醒被告,這是他個人的責任,運輸署並無任何義務通知、提醒,如果被告未能履行此等責任,被告有可能會被控告其他控罪。就第五控罪,被告得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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