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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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6/2026 [2026] HKDC 16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6年第1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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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與另一人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焯鍇工程有限公司受委託在青山公路,青山灣段18號黃金海灣建築地盤(地盤) 進行建築工程。焯鍇在地盤某房間(房間)存放了多卷裝電線。房間不對外開放。 3.2025年10月8日,約上午5時06分,上班途中的警員行經地盤時看見被告人在行人路上四處張望。此時男子YASER Ali從地盤旁邊的草叢出現,手上拿著存放在房間內的4卷電線,行向被告人。警員認為YASER Ali形跡可疑,上前表露身份。YASER Ali突然把電線丟到被告人身旁後逃跑。被告人亦跟著跑。警員尾隨追截,期間要求支援。 4.三人跑到青山灣段8號帝御時,另一輛警車到達,此時警員成功截停被告人及YASER Ali。 5.被告人及YASER Ali共同從房間偷竊4卷電線,總價值$2,800。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6.被告人現年43歲,待業中,之前曾任職玻璃裝修工人,月入$25,000。他與父母同住,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他過往有11個刑事紀錄,共12項,主要是盜竊和藏毒,1997年有一個入屋犯法的刑事紀錄。他在2013年離開戒毒所後至2024年10月沒有犯案,惟聘請他的公司因為商業考慮打算撤資,致使他愚蠢地再接連犯案。 7.被告人在2025年1月21日因偷單車被判4星期監禁,緩刑18個月,再在2025年6月30日因高買被判監禁1個月。2025年7月5日出獄後在2025年10月8日干犯本案。 8.被告人自被拘捕後一直被還押。期間已深刻反省,只擔任把風角色,事敗後嘗試逃走,但最終被截獲。可見並非精心策劃,身上亦沒有爆竊工具,只是伺機犯案,被盜物品亦已全數起回。希望法庭採納30個月為量刑起點。就違反緩刑令,希望法庭能考慮整體刑期長度,從輕判處。 判刑理由 9.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法庭早已就這類罪行訂下判刑指引。除非案件持有加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因素,否則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恰當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 10.辯方援引鄭偉佳CACC 338 及339/2007,上訴法庭在該案指出若案件出現加重刑罰的因素,可以上調量刑起點。加刑因素包括:—
11.鄭偉佳一案涉及兩件案件 (DCCC 682/2007, DCCC 538 /2007) 共五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每項的犯案手法或情節各有不同,但均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㸃。該名被告人在DCCC 682/2007爆竊了三個相連單位,沒有在第一個單位發現值得偷的東西,之後進入第二個單位偷了$500,再砸開一幅共用牆進入第三個單位偷了共值13萬元的物品。而他在DCCC 538/2007則先破門進入第一個空置單位以破進相連的鐘錶店,期間驚動了店主,報警將他拘捕。該名被告人是吸毒者,有3個盜竊紀錄,沒有入屋犯法前科。上訴庭認為每項以30個月作起點及總刑期40個月是恰當。 12.被告趁天未亮犯案,明顯是懷著偷竊目的前往地盤,認為須採納30個月監禁為基本量刑起點。然而本案涉及兩項加刑因素:被告人與另一人共同犯案,他擔任把風,明顯是為了增加成功率,被告人在1997年首次干犯爆竊,此後他有多個刑事紀錄,雖然在2013至2024之間約10年沒有再犯案,但在2024年尾起又再接連犯案。本席考慮後認為須就這些加刑因素上調量刑起點3個月。 13.被告承認控罪,予以1/3扣減,不認為有其他減刑因素。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干犯本案,違反TMCC 2594/2024的4個星期緩刑令,考慮後認為須要全數執行緩刑令。考慮整體刑責及刑期長度後認為兩件案件的刑期須要分期執行。 命令 判處監禁22個月, 全數執行TMCC 2594/2024的4個星期緩刑,分期執行, 總刑期22個月4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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