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智濤

Case No.DCCC 586/2026[2026] HKDC 18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86/2026

[2026] HKDC 18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6年第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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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智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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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6年9月4日
出席人士:  王耀輝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2]-[4]及[6]-[7]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5] 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Buggery with girl under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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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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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第一項),五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第二、三、四、六及七項)及一項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第五項)。被告人承認第二、五、六及七項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三及四項控罪則存檔法庭檔案,無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2.鑑於被告人的年紀,初犯,在判刑前本席分別為他索取不同的報告考慮。

案情

3.女童X於2009年11月出生,被告人則於2005年12月17日出生。案發期間,14歲的X和18歲的被告人就讀同一中學。兩人在2024年1月2日成為情侶,2025年1月分手。

控罪二

4.2024年1月初某日,X來到被告人居所。被告要求與X性交,X同意。這是X首次性交,沒有使用安全套。

控罪五

5.2024年4月某日,X當時14歲,在被告人居所與被告人進行性交。期間被告人要求肛交。X最初拒絕,其後同意。是次肛交,沒有使用安全套,沒有使用潤滑劑,期間X流血,但被告人沒有停止。被告人在紙巾射精。

控罪六

6.2024年某日,被告人放學後前往X的舊居過夜。期間兩人在有保護措施下性交。

7.2024年12月6日,被告人發送訊息給X,問X經期來了沒有,X回答有機會懷孕了。

控罪七

8.2025年1月某日,15歲的X與被告人在X的居所,先在X睡房在有保護措施下性交,再在浴室沒有使用保護措施下性交。事後被告人叫X服用緊急避孕丸。

9.2025年2月8日,X擔心可能懷孕,向警方舉報。

被告人背景 / 求情陳述

10.被告人現年20歲,案發時18歲,沒有犯罪紀錄,有中學教育程度,原有計劃進修高等文憑課程。在內地出生,2018年來港定居,為家中獨子與母親同住。

11.被告人撰寫求情信展示悔意,承諾以行動證明自己的改變,計劃半工讀,賺取自己的生活費。母親請兒子代筆撰寫求情信,道出與兒子的相處,事件曝露後兒子已跟她懺悔,晚上又在房中偷偷哭泣,相信兒子已認識錯誤。母親、姨母和同學出庭支持他。

12.被告人和X同為由內地到港定居的新移民,認識後發展成情侶。案發時被告人正處於身心發展的過渡階段,對兩性相處之界線認知不足,一時衝動,未能審慎考量行為後果,亦缺乏克制能力,鑄成大錯,現已深切反省。他願意接受法庭任何懲罰,但希望法庭能考慮感化令。

判刑理由

13.案件有一定嚴重性,雖然兩人是情侶,年齡相差4歲,但X最初只有14歲,被告人則已18歲。不單曾在沒有保護措施下與X性交,肛交時即使X流血仍繼續,2024年12月時顯然清楚沒有保護措施下性交有懷孕風險,但仍然在沒有保護措施下進行,事後叫X服用緊急避孕丸,罔顧X的身體健康,行為相當自私。

14.本席向控方了解事件對X的影響,得悉X現時與母親一起正常生活,及跟母親說心情已經平服。鑑於被告人的年紀,初犯,已作出反省,在判刑前為他索取不同報告考慮: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報告。被告人大致同意感化主任和懲教署主任兩套報告的內容,並澄清不一致的背景資料。

15.被告人是中港婚姻的獨生子,與父親關係疏離。2018 年與母親來港居住,2015年父親因在內地違法被囚至2022年11月,獲釋後留在內地生活。期間他在內地完成小學課程,再在港升讀中學,母親則持雙程證在港照顧他,依賴綜援金生活。疫情停課期間與母親在內地生活。母親在2024年取得單程證,但因為未能尋得工作,兩人繼續依賴綜援金生活。被告人的社交圈狹窄,鮮有談得來的同學,只有一位同學是他的好朋友,學業成績不理想,需要重讀中四,但校內操行良好。被捕後仍繼續學業,完成中六課程和之後的一個非全日制文憑課程,同時在2026年開始做兼職。他本想再報讀另一個文憑課程,但因為本案而放棄。

16.背景資料顯示父母未有給予他適時和足夠的管教,他的學業成績亦不佳;因為原生家庭及學業成績表現差,被告人變得自卑和孤獨,覺得同學都瞧不起他。中三時掠過輕生念頭。2023年6月,他在校內碰上X,兩人分別是中四和中二的學生。X也是新移民,背景相近,兩人認識後在2024年1月成為情侶。他知道X的年紀,因為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及守法意識薄弱干犯本案。

17.經輔導後被告人意識到因為他與X的年齡差距,兩人之間的認知能力有很大差距,明白他的行為構成濫用兩人之間的不對等,從而傷害了X,他希望能向X及她的家人道歉。他現時感到非常後悔和羞愧,亦很擔心本案對他前途的影響。他願意接受法定監管,但希望能在社區接受輔導。

18.感化主任考慮到被告人的成長背景,他犯案時的年紀,他展示的悔意,及他改過的堅強意志,尤其是他計劃報讀2027/2028年度的文憑課程,認為他適合接受感化,建議讓他接受感化監管18個月和遵守兩項附加條件。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也支持感化主任的建議。

19.本席已解釋及提醒被告人感化令有效期間他須接受感化主任的監管和遵從報告上列出的附加條件,若不遵守該命令或犯另一罪行,他便是違反感化令,法庭可重新判處。被告人表示明白及同意接受感化監管/輔導及同意感化主任定下的所有條件。鑒於他的年紀、性格和背景及家人的支持。本席認為感化令是合適的判刑選擇。因此,判處他接受感化主任的監管18個月要遵守感化主任定下的所有附加條件,

命令

第二、五、六及七項控罪

接受感化18個月,包括報告列出的附加條件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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