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勤好 對 信興電器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Case No.HCSA 53/2026[2026] HKCFI 558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Oct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53/2026

[2026] HKCFI 55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6年第53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5年第13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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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謝勤好 TSE KAN HO  
  及  
第一被告人 信興電器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吳桂友經營永興冷氣電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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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6年9月24日
判決書日期: 2026年 10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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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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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這是申索人針對王廷峰暫委審裁官(「王審裁官」)於2026年6月10日的判決及2026年7月31日的覆核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王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日期為2026年9月9日(「該判決理由書」)。

分析

2.申索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申索賠償,其申索基礎是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沒有妥當安裝申索人的冷氣機。申索人認為沒有妥當安裝的原因是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沒有根據安裝冷氣機的有關指引(「該安裝指引」)中冷氣機與牆身距離「不少於15厘米」的要求。根據申索人的說法,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安裝冷氣機與牆身的距離為19厘米。

3.王審裁官在該判決理由書解釋,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沒有違反該安裝指引,因為19厘米符合「不少於15厘米」的要求。

4.在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中,她的上訴理據為「未釐清違約方」、「理據未明」、「論點不足」、「辯證欠充」、「審時唔多」、「審由唔長」、「審書唔細」、「排審期長」。這些理據流於口號,內容不清。

5.在聆訊中,申索人重複她的主張,認為該安裝指引的意思是冷氣機與牆身距離不可以「超過」15厘米。她在進一步陳詞指出,「不少於」不等於可以「超過」。

6.本席實在無法接受這主張及陳詞。「不少於15厘米」客觀地理解就是「15厘米或15厘米以上」的意思。因此, 毫無疑問,19厘米符合「不少於15厘米」的要求。

總結

7.基於上述分析,本席看不到上訴許可申請有任何可爭辯的法律問題,因此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林展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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