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寛裕 對 Dr Christian Fis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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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651/2026 [2026] HKCFI 56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6年第16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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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於2026年9月24日,申請人王先生存檔第86表格,提出本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2.王先生尋求的濟助所關乎的事情為「企業管治差,企業文化體現不到社會責任,產品質素公觀與現實不相稱,it選擇產品退體因自達不到可供individual有機會認購?」(原文抄錄,下稱「事情」)。他要求的濟助為「公法法律援助濟助,及如涉及私人刑事起訴費用」。 3.應王先生的要求,本席舉行本口頭聆訊,但王先生於2026年10月8日來函申請取消口頭聆訊。由於法庭的聆訊日子已確定,本席告知王先生聆訊會繼續。但王先生最終選擇不出庭。 4.王先生的表格86及誓章所用的語句並不通順,本席盡其所能,理解到的是王先生意圖在世博網站購買某產品不果,到達Robert Bosch辦公室經兩名職員協助訂購亦不成功,到另外的分銷商也訂購不成功。王先生質疑這是否構成世博 “weak corporate governance” 或管理分銷商不當?其企業文化未能體現德國的管治文化與本地環境協調出 “win win strategy”。本案如涉刑事因素,他隨後也會以私人檢控,現尋求公法濟助。此司法覆核王先生也尋求法律援助。他在2024年5月21日被法律援助署禁止他三年內再申請法援。 5.在考慮了王先生的表格86及誓章後,本席認為:
6.這是一項毫無根據、不涉公法的申請,因此本席拒絕給予任何司法覆核的許可。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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