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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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下的條款,就四張定額罰款被判罰款4,840元。他因拖欠罰款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首席裁判官判處14天監禁。此外,被告人亦因違反交通條例,就定額罰款被罰款2,500元。同樣地他因拖欠罰款,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判官判處14天監禁。上訴人指刑期過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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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07/2003 HCMA 126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6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交通違例)2001 年第5807號及 2002年第 2055, 2278及322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HCMA 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 年第4361, 4362及 436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1月30日 裁判日期: 2003年1月30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因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下的條款,就四張定額罰款被判罰款4,840元。他因拖欠罰款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首席裁判官判處14天監禁。此外,被告人亦因違反交通條例,就定額罰款被罰款2,500元。同樣地他因拖欠罰款,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判官判處14天監禁。上訴人指刑期過重,提出上訴。 2.被告人承認自己一直拖欠罰款。他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直接向首席裁判官指稱他是沒有能力繳交罰款,而裁判官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刑事訟訴程序條例》114條及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68條下令以14天監禁代替有關罰款。而在荃灣的案件,裁判官亦根據相同法例裁定被告人需要監禁14天代替罰款。 上訴理據 3.被告人提出上訴時,坦白地指稱兩位裁判官是賦有權力作出裁決的。他指稱既然在九龍城之案件,4,840元以14天監禁代替,而在荃灣之案件罰款祇是2,500元,他是不應被監禁14天的。被告人就以該理由認為刑罰過重,要求減輕刑期。 裁決 4.本席在被告人提出上訴時已向他說明,除非他能顯示裁判官的判刑是過份嚴苛,上訴庭才會干預的。 5.被告人接納九龍城首席裁判官裁定14天監禁是恰當的。他只是指荃灣的裁判官不應判以14天監禁。他說14天顯然是過重。雖然他不斷指出刑期「過重」,但他完全不能夠顯示究竟刑期是怎樣的過份嚴苛。在法律上,「較重」是不足夠的。被告人明顯地是完全沒有任何法律理據來顯示該判刑有任何不妥當的地方。況且被告人亦的確不是初犯,他自己亦承認已有多次拖欠罰款紀錄。本席看不出有任何上訴理由,故上訴被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潘譪蓮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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