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廣鐵路公司 訴 郎自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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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定兩項傳票,分別指被告人不能出示車票及使用粗言穢語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2章《九廣鐵路公司條例》所制定的《西北鐵路條例》第7(1)及41條,和第24(1)(a) 條及41條。分別被判罰款HK$1,500及HK$500。被告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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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10/2002 HCMA 121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10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900027及90002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1月28日 裁判日期:2003年1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2月10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前言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定兩項傳票,分別指被告人不能出示車票及使用粗言穢語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2章《九廣鐵路公司條例》所制定的《西北鐵路條例》第7(1)及41條,和第24(1)(a) 條及41條。分別被判罰款HK$1,500及HK$500。被告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2.案情指在案發當日下午2時46分,在西北鐵路天耀站,在九廣鐵路公司(九鐵)職員(控方第一證人)要求查票時,被告人不能出示車票。控方第二證人上前增援。兩名控方證人與被告人離開車廂到月台。期間被告人不時以清楚的廣東語向控方第二證人大聲使用粗言穢語。 暫委裁判官的裁斷理由 3.暫委裁判官的裁斷理由如下:
上訴的理據 4.被告人主要的上訴理據是覆述他在暫委裁判官席前提出有關他的人權被侵犯這論點。他重申他是一名「自然人」,不是「法人」,他不應在未有「初級偵訊程序」下被强迫接受審訊。他指九鐵是謀利機構,九鐵發出傳票是非法行為,況且九鐵在提出檢控前並無受到任何監督審查。他指暫委裁判官只指他「選擇不作盤問,不提證供(只呈遞兩張輕鐵車票),選擇不作中段或最後陳詞」而不特別提出他是在暫委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有關檢控是合法下,他為了維持他的人權,採取「不合作」態度才這樣做,暫委裁判官是不對的。 5.被告人繼而試圖向本席指出暫委裁判官不考慮他的案情:他當時持有有效車票;他的廣東話不靈光,不可能用廣東話使用粗言穢語。本席向被告人指出由於他確在案件聆訊時採取「不盤問」、「不作證」、「不陳詞」的態度,他不可批評暫委裁判官不考慮案情,更不能以此理由提出上訴。 6.被告人亦投訴暫委裁判官在裁斷理由書「做了手脚」,但這些「手脚」他是不能直接指出的。他說當控方第二證人作證時,曾指他說「流利但帶鄉音的廣東話」。控方第二證人不止說他以說流利而帶鄉音的廣東話使用粗言穢語,或謂被告人一直以該流利而帶鄉音的廣東話與控方證人交談,但暫委裁判官指他以「清楚的廣東話」向第二證人「大聲講粗口」而不考慮被告人的廣東話是不靈光的。他指出若他的廣東話是靈光的話他便不需要法庭提供普通話傳譯員給他了。被告人指暫委裁判官「更改事實」將他定罪。 7.最後他指暫委裁判官不應聽控方「單方面」的證供而將他定罪。 裁決 8.有關被告人就九鐵發出傳票檢控他是否有違被告人的人權,是否違法,暫委裁判官確曾作出考慮。他裁定檢控合法是正確的裁斷。 9.發出傳票前是否有審查制度並非入法庭考慮之列。 10.並不是所有案件均需經過初級偵訊程序的。所有在裁判署進行審訊的案件都不需經過初級偵訊程序。衹有被告人是面對公訴書控罪而需在高院原訟庭受審才會有初級偵訊這程序。 11.既然被告人選擇採取「不合法」態度,「不盤問」、「不作證」及「不陳詞」,那麼何來證供指被告人其實身懷有效車票及不可能以廣東話使用粗言穢語呢?雖然被告人行使他的權利選擇使用普通話,而法庭亦派出傳譯員,但單單這點亦不表示被告人的廣東話不靈光。被告人可以在普通話及廣東話同樣靈光下選擇採用普通話。由於被告人選擇不盤問控方證人及不作證,被告人亦沒有將有關論點(即他的廣東話不靈光及他其實有車票等等)讓暫委裁判官考慮。被告人指暫委裁判官「做了手脚」是非常嚴重的指控。他並無實質證據支持他的說法。雖然有一可能性是暫委裁判官誤將「流利但帶鄉音的廣東話」當為「清楚的廣東話」,由於本案的重點是被告人是否不能出示有效車票及使用粗言穢語,暫委裁判官裁定被告人確以廣東話使用粗言穢語,該廣東話是「流利而帶鄉音」或「清楚」並非重點。暫委裁判官的裁決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12.在本案暫委裁判官衹可考慮控方案情。他是事實的裁斷者。他是在考慮了控方的證供,耳聞目睹兩名證人作證後,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繼而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的。該經裁斷是有根據及恰當的。 13.暫委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並無犯上任何法理或原則性的錯誤。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定罪是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所以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訟費申請 14.答辯人要求本席行使酌情權頒令被告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本席考慮了答辯人的申請並考慮到被告人是對法律一知半解才在沒有律師代表下上訴;被告人並不是一名刁民,故本席裁定被告人不用支持答辯人的訟費。
控方:由文禮律師行程明裕律師代表九廣鐵路公司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