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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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2002年11月12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違反《公安條例》第25條。上訴人承認控罪及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判上訴人監禁兩個月,但緩刑兩年及需賠償5,000元予涉案與他在公眾地方打鬥之另一名被告人。

Case No.HCMA 1190/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90/2002

HCMA 119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19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 年第18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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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黃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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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2月6日

裁判日期: 20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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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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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上訴人於2002年11月12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違反《公安條例》第25條。上訴人承認控罪及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判上訴人監禁兩個月,但緩刑兩年及需賠償5,000元予涉案與他在公眾地方打鬥之另一名被告人。

2.上訴人就該命令提出上訴。他清楚地指出他對於監禁兩個月及緩刑兩年是沒有爭議的。但他認為被判賠償5,000元是過重。

3.當本席向上訴人查詢他的上訴理據時,他只說是由於對方「撩他在先」,事件中他亦有受傷,故此賠償5,000元於該名被告人是過多。

4.本席看來,事件中另一被告人確有被上訴人用鐵通或水喉通之類似物件毆打,而且上訴人所飼養的5隻狗隻因沒有受任何朿縛,而咬傷該名被告人,該名被告人才被送往醫院。基於這情況,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了該名被告人所受的傷勢後,裁定上訴人需要賠償5,000元。裁判官絕對沒有在原則上犯任何錯誤,賠償款項亦不是過重。上訴人主要指在該事件中,他本人亦有受傷,故此他認為大家應「對數」,他祗應賠償2,000元予該被告人。這並不是一個上訴理由。根據該名被告人的傷勢來看,5,000元絕對不可以說是過重。如果上訴人認為他本人亦有受傷,要該名被告人作出賠償而他當時沒有在裁判官面前提出,好讓裁判官作出考慮的話,上訴人可採取民事訴訟形式,前往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該名被告人興訟,要求該名被告人作出賠償。

5.由於上訴人不能夠給予任何上訴的理據,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何偉健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