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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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襲擊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禁一個月,同期執行。被告人就該兩項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Case No.HCMA 1220/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20/2002

HCMA 122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2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44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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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黃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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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2月5日

裁判日期:200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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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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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襲擊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禁一個月,同期執行。被告人就該兩項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2.案情顯示被告人被警方拘捕,帶返將軍澳警署。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及第三證人奉控方第四證人警署警長命令協助勸被告人進入羈留室。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女警,她輕輕用手「撥」被告人進入羈留室。被告人入內後突然放下書本轉身捉著控方第二證人的兩隻前臂,用手指甲抓她的皮膚。控方第二證人曾警告被告人她必須即時停止,否則會被撿控。被告無理會,還說「死未,死未」。控方第三證人(另一名女警)上前將被告人拉開。被告人用手抓控方第三證人上肢,和用腳踢控方第三證人。後來控方第四證人進來把被告人的手拉開,著她冷靜。

3.裁判官裁定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及第三證人正執行職務,並無用不合理武力對待被告人。被告人向警員動武是不合理的做法。被告人襲警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4.今天被告人在無律師代表之下提出上訴。被告人根本完全無提出任何上訴的理據。她只是重覆當時在裁判官面前所講的版本及說裁判官應該相信她。她指該兩名女警員是串謀提供假證供的,因為事實上不是她襲擊這兩名警員,而是這兩名警員襲擊她;她只是作出一個合理的反抗。

裁決

5.在上訴來說,被告人須顯示裁判官在作出定罪的裁定時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或裁定的事實並無任何或足夠的證據去支持;定罪有不安全及不穩妥的地方。被告人不能在上訴庭上重申她的版本,要求上訴法庭法官改為接納她的證供,而不接納裁判官就證供的裁斷。基本的理由是因為上訴庭的法官並無機會觀看到證人作證時的情況。裁判官是唯一就事實作出裁斷者。他有機會看到證人作供時的情況,證人的講法。他知道控辯雙方有什麼爭抝點。他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斷。本席完全看不到被告人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定罪裁斷有任何不妥或不安全的地方。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鳳珊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