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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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00年11月13日在北九龍裁判法院,上訴人李伯偉就一項猥褻侵犯罪被主審裁判官伍健民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Case No.HCMA 1160/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60/2002

HCMA116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160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6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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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李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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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2003年1月22日

裁決日期: 200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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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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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2000年11月13日在北九龍裁判法院,上訴人李伯偉就一項猥褻侵犯罪被主審裁判官伍健民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案情指上訴人於2002年9月10日在九龍旺角百老?戲院內猥褻侵犯女子陳詩琪。上訴人現要求推翻原判之定罪。

3.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兩點:

(1) 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原告人的證供,以為上訴人的行為是一連貫的動作,本席已經閱讀過原告人的證供謄本,本席應為原審裁判官沒有錯誤地理解原告人有關的證供是一連貫的動作。原審裁判官只是形容上訴人對原告人的接觸是一連貫性的。

(2) 因下列的幾點理由:

本席應對上訴人是否有罪存有潛在的疑問-

(一) 百老?戲院的櫈是狹窄。

(二) 原告人作供稱她的右手翹住男朋友的左手所以她傾向男朋友方面。

(三) 當時正放映恐怖電影,所以不知當時原告人的感覺是怎樣?

(四) 上訴人應該知道原告人和她的男朋友是男女朋友關係,為何選擇原告人做非禮目標?

(五) 究竟上訴人對原告人的接觸是否因意外造成?

(六) 當原告人站起來同她的男朋友轉換位置的時候,上訴人的右手手指仍然貼着原告人左腿同一位置上。

(七) 當原告人的男朋友向上訴人發出指控時,上訴人的反應是立刻否認並問他們何時摸她及摸她那處。原審裁判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從沒有提過上訴人的反應。黃大律師的陳詞是當時上訴人的反應,應該令裁判官對上訴人的可信性加強一點。

(八) 上訴人樂意等候警察來調查,並且他可以離開,但是他沒有這樣做。

(九) 上訴人從來沒有犯罪紀錄及當時受聘於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為講師。

(十) 在此案中,沒有任何佐證供。

4.本席充份考慮以上的論點,亦也閱讀過三位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謄本。本席對上訴人是否有罪,並無存有潛在的疑問,主要理由是因原審裁判官充份考慮了控辯雙方所作的證供,認為控方第一至第三證人的證供可信和可靠,並接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的真相。再者,原審裁判官分析過究竟上訴人對原告人的接觸是否因意外造成,之後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他在庭上並沒有將全部真相說出。裁判官已聽取了所有證人的證供,並有觀察他們作供時的表現,認為原告人和他的男朋友是誠實的證人,並接納他們的證供。

5.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院很少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裁斷。上訴法院既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證,如非對上訴人是否有罪存有潛在的疑問,當不應干擾原審法庭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證供中並沒有令本席對此產生任何疑點。因此,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陳應達律師事務所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