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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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00年11月13日在北九龍裁判法院,上訴人李伯偉就一項猥褻侵犯罪被主審裁判官伍健民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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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60/2002 HCMA116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160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6514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2003年1月22日 裁決日期: 2003年2月14日 --------- 判案書 ---------- 1.於2000年11月13日在北九龍裁判法院,上訴人李伯偉就一項猥褻侵犯罪被主審裁判官伍健民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案情指上訴人於2002年9月10日在九龍旺角百老?戲院內猥褻侵犯女子陳詩琪。上訴人現要求推翻原判之定罪。 3.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兩點:
4.本席充份考慮以上的論點,亦也閱讀過三位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謄本。本席對上訴人是否有罪,並無存有潛在的疑問,主要理由是因原審裁判官充份考慮了控辯雙方所作的證供,認為控方第一至第三證人的證供可信和可靠,並接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的真相。再者,原審裁判官分析過究竟上訴人對原告人的接觸是否因意外造成,之後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他在庭上並沒有將全部真相說出。裁判官已聽取了所有證人的證供,並有觀察他們作供時的表現,認為原告人和他的男朋友是誠實的證人,並接納他們的證供。 5.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院很少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裁斷。上訴法院既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證,如非對上訴人是否有罪存有潛在的疑問,當不應干擾原審法庭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證供中並沒有令本席對此產生任何疑點。因此,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陳應達律師事務所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