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榜 訴 佳富電路版廠有限公司

Case No.HCLA 96/2002
Court
HCLA
Date14 Feb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LA000096/2002

HCLA 9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2年第96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2年第1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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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林金榜
被告人 佳富電路版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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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3年2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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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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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索人不服勞資審裁處於2002年9月26日作出之裁斷,申請上訴許可。

2.審裁處在考慮雙方案情及聆聽雙方證人口供後,裁定申索人並非被告公司之員工,故其向被告公司追討欠薪、代通知金、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等項目,超越審裁處之司法管轄權範圍,審裁處無權受理。再者,審裁處亦裁定,無論如何,申索人並非為被告公司辭退,乃是自願離職,故他向被告公司追討代通知金、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申索亦不能成立。

3.在本上訴許可申請中,申索人企圖挑戰審裁處就其是否被告公司之僱員的事實裁定。然而,本席注意到,申索人提出之理據並不牽涉審裁處在法律論點上可能犯上之任何錯誤。

4.依本席判斷,申索人提出之擬上訴理由並不牽涉審裁處在法律論點上犯上任何之錯誤,又或審裁處之裁斷超越其司法管轄權範圍的問題,故並不符合《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32(1) 條內關於本法庭給予批准上訴許可之有關條文規定。而本法庭在處理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時,亦無權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之裁定:見法例第35(2)(i) 條之規定。

5.故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本上訴許可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