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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中譯本] CACV 21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1999年第219號 (原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婚姻訴訟1996年第8282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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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副庭長高奕暉: 引言 1.這是一名父親提出的上訴,針對區域法院法官姬大維於1998年11月2日在內庭頒發的命令,該命令有關該父親探視其與母親婚姻中所生子女的事宜。 爭論點 2.本上訴的爭論點為本庭作為上訴法庭,應否干預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拒絕父親對子女的探視,並繼而作出命令禁止父親於命令當日起計三年內,未經法庭許可不得提出任何更改該命令條款的申請(據本席理解,申請許可將以單方面申請的形式提出)。 背景 3.原審法官在其判案書中就此事宜作出非常詳細的論述,以下內容摘錄自該判案書。 4.父親與母親於1990年4月29日在香港結婚。他們婚姻中唯一的子女於1990年12月17日出生。父親與母親於1991年6月分居,母親於1996年9月提起離婚法律程序。1997年1月9日,她獲頒暫准離婚令。同日,法庭作出臨時管養令,將子女管養權判給母親,並無就探視作出任何命令。其後,父親要求法庭將子女管養權判給他,但最終改為只要求合理探視。 法庭的取向 5.法庭傾向於容許非管養父或母一方探視子女。但應時刻謹記,所謂的探視「權」並不是非管養父或母的權利,而是子女的權利。不幸的是,子女獲非管養父或母探視,有時反而可能違反其最佳利益;例如,如果探視將會或相當可能會造成不安,便會對子女產生不良影響。這情況可能並不是非管養父或母的過錯,而純粹是因為父母分化的怨恨與敵意已深,導致子女抗拒非管養父或母。在其他情況下,則可能是管養父或母一方的蓄意行為導致此結果。 6.法律是規管人際關係的鈍器。像親子關係這樣微妙而複雜的關係,除非從非常粗略的意義上看,否則法律是無法有效處理的。法庭所能做的,只是作出其認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命令。這通常意味着兩害取其輕,而不是選取理想的做法。 本案 7.原審法官指出,在本案中,為了協助法庭,已備有不少於七份社會福利報告,其中包括由一位兒童心理學家撰寫的報告。法庭已採取所有認為必要或合宜的做法,以保障子女利益。 8.早在1994年,法庭已下令進行社會福利調查,並作出了規定探視權命令,但這證明是不成功的。多年來,母親的感受似乎未有「軟化」(如原審法官所言)。 9.根據1995年作出的命令,父親的探視被拒絕。儘管其後有數份社會福利報告,該命令仍然生效。 10.然而,這孩子的福祉正是法庭特別關注的,他對父親的態度不但沒有軟化,而且明顯惡化。儘管社會福利主任及兒童心理學家多方努力,雙方仍未能修補關係,亦未能採取任何行動,可能使孩子受惠於正常情況下父親探視所帶來的益處。原審法官指出,父母各自的立場已變得「更加固執」。若強行要求孩子與父親接觸,即使這接觸如何有限和受控,都可能對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長遠不良影響。 11.最新的建議是完全禁止探視,而且禁止探視期不少於三年。原審法官作出以下裁斷:
本庭應否干預? 12.如前所述,我們須考慮的問題是在本案中有沒有充分理據令本庭撤銷原審法官的命令。本庭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可以這樣做:即原審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依據了錯誤的原則,或未考慮應考慮的事項,或考慮了不應考慮的事項,又或誤解了案情。 結論 13.就本席而言,未能找到任何理據足以干預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此事令人深感痛心,本席對父親、母親,尤其是孩子,深表同情。然而,由於法庭實際上無法採取任何可能顯著改善各方關係的措施,故本席恐怕實在無能為力。 14.因此,本席認為,原審法官的命令是完全恰當地行使其酌情權的結果。雖然對於設定三年期限禁止父親在未經法庭許可下再申請探視,本席曾有點猶豫,但原審法官顯然有權認為,待孩子年歲稍長(而非提前),法庭重新審視此事或屬恰當。本席寄望屆時情況能有轉機。同時,本席亦希望父親能理解,在當前孩子對父親極度抗拒的心理狀態下,沒有任何事情可以起到實質作用。儘管此結果令人不快,但本席認同原審法官的判斷:最佳方案是將此事擱置三年,期望屆時重新全面檢視此事,能為各方,尤其是孩子,帶來更好的結果。 判決 15.基於本席已盡力闡述的理由,本席駁回此上訴,並無任何補充。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羅傑志: 16.本席同意駁回上訴。 17.本席認為下級法院法官的判決或命令既審慎又簡潔,並無推翻之理。值得一提的是,下級法院法官在頒下此命令前,已處理此案逾四年之久,他顯然對案情的來龍去脈及各項相關因素極為熟悉。 18.在此情況下,本席同意必須駁回此上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李義: 本席也同意駁回上訴,並無補充。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奕暉: 19.本庭駁回上訴,並頒令上訴人須付訟費,而母親一方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另作評定。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楊素華律師行轉聘黃麗君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本譯文由法庭語文組翻譯,並經由鍾雪貞律師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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