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怀伟教授 對 世界华人企业家协会有限公司及另三人

Case No.HCIP 36/2026[2026] HKCFI 5961
Court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Date23 Oct 2026
JudgeTemporary Judge 余啟肇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ase Document
100%

HCIP 36/2026

[2026] HKCFI 59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知識產權案件2026年第36號

_________________

有關

原告人 颜怀伟教授  
  及  
第一被告人 World Chinese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Ltd.  
  (世界华人企业家协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The Panama Pacific Int'l Expo Organizing Committee  
  (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组委会)  
第三被告人 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组委会中国区组委会  
第四被告人 Wilson Yu (余顺标)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6年10月16日
判決書日期: 2026年10月23日

判 決 書


1.顏先生於2026年7月7日發出原訴傳票,起訴四名被告人侵權,並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四名被告人於2026年11月27日在香港舉辦巴拿馬太平洋國際(萬國)博覽會(下稱「該香港博覽會」)。

2.顏先生出示了在互聯網上找到的數篇關於該香港博覽會的新聞稿,顯示美國巴拿馬太平洋萬國博覽會中國區組委員將於2026年11月27日在香港舉行第111屆美國巴拿馬太平洋萬國博覽會。

3.顏先生聲稱其已經郵寄本原訴傳票給四名被告人尖沙咀柯士甸道的地址。四名被告人並沒有就本訴訟作出任何回 應 ,也沒有出席任何聆訊。

4.本案並非只關乎法律爭議,顏先生應該以令狀而不是原訴傳票開展本訴訟。另外,顏先生並沒有發出任何傳 票作出他的臨時禁制令申請 。

5.顏先生就本案中針對四名被告人的侵權行為作出以下的陳述:

「HCIP 36/2026号知识产权案件原告论点纲要兼开案陈词

被告公宣2026年11月在香港举办巴拿马太平洋国际(万国)博览会,侵害原告美国注册商标权和破坏原告2027  年在香港举办巴拿马太平洋国际博览会和香港高等法院实务指示22.1 B 4(b)和(h)就假冒和外地知识产权所提出的申索,以及《商标条例》第4条及其附表2保护国际公认驰名商标及严禁欺诈和巴黎公约及TRIPS与中美贸易协议知识产权篇关于互相保护对方商标和地理标志、打击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还违反 2025年11月14 日被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联邦法院签发案号为8: 24-cv-01306-JVS-ADS的禁令,禁止其使用原告美国公司《1915巴拿马太平洋国际博览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USPTO(美国专利与商标管理办公室)4838009和 5122689号注册商标举办巴拿马太平洋国际(万国)博览会(该公司还持有 8091220号注册商标);2023年1月 4日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签发京朝市监处罚(2023)9号处罚决定,认定本案被告2及其北京代表处“无法证明其与 1915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存在承接关系,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3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 5219269元人民币”,2025年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吊销被告 2的北京代表处,被告1和3一直与被告1共同举办巴博会,被告4是被告1-3的实际操控人和所有人,尤其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稽查专员潘大想证明中国政府拒绝被告3登记,依法属非法组织和非法经营,中国民政部认定被告1是“ 山寨 ”公司即非法机构,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立案侦察被告欺诈诈骗刑事犯罪。综上,被告2 无权举办巴博会必然覆盖被告1 、3 、4,特起诉和申请紧急临时禁令,禁止被告在香港举办巴博会。Aug./29/2026」

6.顏先生聲稱該香港博覽會侵犯1915 Panama Pacific Int’l Exposition, Inc(美國1915巴拿馬太平洋國際博覽會股份公司,加州公司編號3634001)(下稱「該美國公司」)的以下三個已在美國註冊的商標(共稱「該美國註冊商標」)及屬於假冒侵權行為:

(1)  “1915PANAMA PACIFIC INTERNATIONAL 1915PPIE” (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第4838009號)(Class 35);

(2)  “PANAMA PACIFIC INTERNATIONAL EXPOSITION”(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第5122689號)(Class 35);及

(3)  “1915 PANAMA PACIFIC INTERNATIONAL EXPOSITION1915 PPIE” (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第8091220號)(Class 41);

7.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就該美國註冊商標發出的證書,它們均為由標準字體組成的英文文字商標。

8.即使本席以寬鬆的態度處理顏先生的申請,毋視他在法律程序上所犯的錯誤,他的申請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9.顏先生倚賴的兩個訴因是侵犯註冊商標及假冒。要符合臨時禁制令的基本要求,顏先生必須首先證明他的申索是有須予以審理的嚴肅爭議點 (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

10.在《商標條例》(第559章)(下稱「該條例」)第22條對侵犯註冊商標而進行訴訟有明確規定,註冊商標的擁有人可就該商標遭侵犯而進行訴訟。

11.該條例第2條訂明,該條例中所指的註冊商標是根據該條例第4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商標註冊處處長批准註冊的商標。明顯地,該美國註冊商標不是該條例中的註冊商標。

12.顏先生聲稱該美國註冊商標屬於該條例第4條的馳名商標,所以同樣地可以獲得該條例的保護。

13.該條例第63條中規定,在不抵觸第59條(默許的效力)的規定下,有權根據《巴黎公約》獲得作為馳名商標的保護的商標的擁有人,在有人於香港就相同或相類似的貨品或服務而使用任何與他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或當中主要部分與他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而該使用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的情況下,該擁有人有權藉強制令限制在香港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該商標。

14.即使該美國註冊商標是馳名商標,本席不認為「巴拿馬太平洋國際(萬國)博覽會」這個中文名字和該美國註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

15.更重要的是,該美國註冊商標的擁有人為該美國公司,而非顏先生本人。顏先生沒有以該美國註冊商標提出訴訟的資格 (locus standi)。

16.顏先生向本席強調,他是該美國公司的100%股東,唯一創始人及法定代表人,他是本案中合法的原告人。

17.本席向顏先生解釋普通法中Foss v Harbottle的原則,若然公司被侵權,公司(而並不是其股東)才有資格提出訴訟。誠然,這個原則是有例外的。

18.顏先生是該美國公司的100%股東及總經理。本席不認爲本案有Foss v Harbottle例外的情況。

19.顏先生强調Foss v Harbottle的原則在本案中並不適用,他解釋:

「若属‘紧急情况’或‘董事会无法运作’,法院承认董事可为保护公司利益而采取必要行动,包括诉讼”:证 据1证明原告面临被告11月就要在香港举办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展会的“紧急情况”和原告公司远在美国而“董事会根本无法运作”,而且现已是10月,如原告返回美国召开董事会后再回香港起诉并等到法院裁判结果或禁令,显然不可能阻止被告侵权行为;」

20.本席不同意顏先生的解說。本席不接納本案中有任何緊急情況。本案是在2026年7月初開展的,距離該香港博覽會舉行日期超過四個月。顏先生也沒有提出該美國公司的董事會不能運作的具體證據。

21.故此,關於該美國註冊商標的被侵權行爲,本席裁定顏先生沒有在香港提出訴訟的資格。

22.至於假冒這一個普通法訴因,顏先生必須首先證明該美國公司在香港使用該美國註冊商標的業務享有一定程度的商譽或名譽。

23.顏先生在這方面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資料。

24.更重要的是,任何有關的商譽都應該是屬於該美國公司的。同樣地,基於Foss v Harbottle的原則,該美國公司而並非顏先生本人才有提訴的資格。

2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顏先生的臨時禁制令申請並沒有任何須予以審理的嚴肅爭議點。本席駁回顏先生的申請,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余啟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三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第四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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