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賀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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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82/2025, [2026] HKCA 1914 原案件:[2025] HKDC 1489 及 [2025] HKDC 15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38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54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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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這是申請人的第2次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2.申請人首次在2026年1月16日作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於2026年2月4日被本席拒絕,案件背景及拒絕原因,詳見本席於同日頒下的判䅁書[1],在此不贅。 3.2026年8月10日,申請人再次存檔傳票,第2次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4.第二次/重複保釋等候上訴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見HKSAR v Lam Kit Wai[2]。申請人必須向法院證明情況發生了實質(即重大的)變化,否則法院將要求提供令其滿意的進一步資料,或者可能不會安排該申請進行聆訊。本庭強調,第二次/之後的申請,不是用作提出先前可以提出但沒有提出的陳詞,也不是用作把先前的陳詞講得更有說服力。 5.申請人倚仗的實質變化,主要是他就定罪上訴擬新增的上訴理據(3),稱原審法官沒有提供充分的理由來拒絕申請人的證詞,致令申請人的案情未獲正確理解。 6.申請擬新增的上訴理據(3),是先前可以提出但沒有提出的理據及陳詞,本席認為不應視之為實質變化。 7.無論如何,本席有考慮該上訴理據(3),本席接納辯方的陳詞,認同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中,已足夠地解釋拒絕申請人的證詞的原因。 8.蘇大律師重提上訴理據(1),但就本案是否涉及申請人只借出該帳戶及Salim案引申的議題,本席已在第一次申請時考慮。 9.申請人亦擬倚仗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於2026年7月24日在HKSAR v Lo Kai Sing (勞啟昇)[3] 頒下的判詞。就該案本席接納答辯人的陳詞,該案案情與本案並不相同。無論如何,即使撇除申請人於2020年6月因毒品案被羈留期間相關戶口所牽涉的交易,戶口所涉的總交易金額仍接近HK$420萬。 10.這是申請人的保釋申請,不是上訴許可申請的正式聆訊,本席不宜在現階段深入分析申請人的上訴理據,但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在現階段申請人未能就定罪或判刑提出具有合理成功機會(遑論極高成功機會)的理由。 11.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第二次保釋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朱家誠代表 申請人:由唐敬嚴律師事務所轉聘蘇信恩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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