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蔡裕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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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判罰款1,000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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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83/2003 HCMA 8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874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2月25日 裁判日期:2003年2月25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判罰款1,000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由於上訴人自己認罪,上訴人一定要向本席顯示他當時認罪時是「無稜兩可」(equivocal),即不是一個「確實的認罪」才可要求推翻認罪。上訴人不是精神上有問題,當時他有律師代表,他在裁判官面前清楚認罪。裁判官將本案案情向上訴人宣讀後,上訴人亦承認本案案情。在這情況下,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他當時認罪是「無稜兩可」。 案情撮要 3.案發時,在有關的超級市場內,一名穿着制服的店員看見上訴人站在擺放寵物食品的貨架前,手中拿着一包售價為$54.90的AAA乾電蕊,共有12枚。該包乾電蕊內同時載有一支作為贈品的黑色塑膠電筒連匙扣(以下簡稱「電筒」)。由於當時店員覺得上訴人的行為可疑,故此監視他。 4.店員看見上訴人拆開該包乾電蕊,取去該支電筒,將它放入褲袋內,把餘下的乾電蕊和經已拆開的包裝放在寵物食品的貨架上,然後向付款處的方向走去。店員即時尾隨上訴人。但上訴人在未到達付款處前,突然轉身,向店員交出該支電筒及要求店員給予他一次機會。但該店員報警。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因貪心而偷竊該支電筒。被捕時,上訴人身上只有港幣$20元。 上訴理據 5.上訴人今天上訴時稱,他看到電視中有關偷竊案的宣傳影片,犯罪的人要過了付款處沒有付款,才算是偷竊。他指因為他當時並未離開店舖,所以不算是盜竊。 裁斷 6.在本案,上訴人認罪的案情與一般的情況不同。裁判官在考慮本案情時,作出了詳細描述及裁斷(上訴宗卷第12頁):
7.基於上述理由,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8.裁判官所作出的裁定非常合理及正確,完全沒有任何不安全及不妥當的地方。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