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軍

Case No.HCMA 158/2025[2026] HKCFI 603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Oct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58/2025

[2026] HKCFI 60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15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4年第8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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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及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6年2月5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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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申請人 李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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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
聆訊日期: 2026年10月27日
判決日期: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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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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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就著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的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26年2月5日駁回他的定罪上訴。

2.申請人現提出動議,要求法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觀點

3.根據動議通知書,申請人提出了若干觀點。現將他在該通知書中所述的內容複述如下:

「(i) 沒有真憑實據下並非根據事實,而是謹憑個人錯誤臆測作出錯誤裁斷對上訴人絕對不公平;

(ii) 拒絕接受新證據,但該證據是, 一,相當可能可信,而且是絕對可能可信;二,與上訴所涉的爭議點絕對有關;三,有合理理由解釋為何未向下級法庭提交該證據;四,法庭絕對應信納該證據構成上訴理據;

(iii) 控方舉證有疑點下,利益歸於上訴人;及

(iv) 控方並非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有罪。」

4.申請人亦呈交了共有44段的書面陳詞支持其動議,內容簡述如下:

(a) 申請人以第一證人的病假紀錄及P3、P4錄影片段所顯示的活動情況,質疑其所稱腰部受傷的真確性及證供可信性;

(b) 申請人指第一證人庭上所述車輛停在白色分隔線上的說法未見於警方筆錄,並以P3片段質疑其事故描述的可靠性;

(c) 申請人否認曾向第二證人承認因沒有留意交通情況而撞上巴士,並以警方容許其駕走涉事車輛為理由,質疑第二證人對車輛損毀情況的證供;

(d) 申請人反對原訟庭拒絕接納其所稱的「新證據」,並主張該證據可信,並與上訴爭議相關,而且有合理理由解釋未有在原審時提交;及

(e) 申請人質疑以P3畫面震動判斷碰撞責任的分析,亦對P4中車輛的識別及欠缺車頭正前方錄影片段提出異議。

5.申請人在庭上作出補充陳詞。他特別強調,裁判官在裁定他有罪時,沒有依循適用的舉證標準,並認為此點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此外,申請人稱,警方在沒有作出警誡的情況下向他錄取了一份供詞,他在當中作出若干承認,而裁判官其後曾考慮該份供詞。申請人認為,此舉造成程序上的不公義,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答辯人的陳詞

6.答辯人指出,申請人的申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作出的,有關條例指出: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庭法庭 (視屬何情況而定) 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庭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7.答辯人又指,在申請人的動議通知書中指明:「註:若你只是以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且作為理由,你必須向終審法院直接申請。」

8.答辯人陳詞,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以及書面陳詞所列出的申請理據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法庭並沒有基礎作出頒令。故此本申請應被拒絕。

本席的考慮

9.從動議通知書可見,所謂法律觀點都是關乎申請人投訴裁判官對於證人誠信及事實爭議的裁斷,其實都已在審訊和在上訴時被裁判官及本席考慮和處理過的論據。

10.本席於是次申請只需要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本席在庭上重申,是次聆訊並非重新審理針對定罪的上訴理由。

11.關乎申請人稱,裁判官曾考慮該份供詞的內容,本席在庭上指出,根據原審的證物列表及裁斷陳述書,控方根本沒有將該份供詞呈堂。惟申請人仍然認為,警方是基於該份供詞的內容對他提出檢控,而裁判官亦錯誤考慮該份供詞的內容。

12.本案涉及的是事實爭議,而本席已在上訴階段處理了這些議題,亦解釋拒絕申請人提出新增證據的申請。申請人現在提出的申請理據都不是法律觀點,更加不能夠稱之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本席沒有基礎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作出頒令,因此,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答辯人申請訟費

13.答辯人認爲,由於本申請「沒有好的成功機會」,如申請人經濟能力容許,答辯人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3B條申請訟費,總額為1,500元。

14.申請人反對該申請,理由是律政司是服務市民的,而非牟利機構。

15.本席認為申請人的申請完全沒有好的成功機會。

16.經本席查問,申請人表示他現年58歲,已有十多年沒有工作,現靠積蓄維生,以每月3,000元至4,000元租住朋友的住所。

17.經考慮申請人的經濟情況,法庭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3B條作出訟費命令,下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1,000元訟費。

  ( 王詩麗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顯燊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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