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051/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於2002年12月16日在荃灣裁判法院,上訴人張英發就一項「使用一輛公共巴士,其腳制動系統及其操作工具的每一部份,未能保持良好及有效的工作運作」罪,被暫委特委裁判官陳慧敏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制定的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5(4)條及第121(1)條,被判處罰款2,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