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鄺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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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鄺國雄被法庭裁定一項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228/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28/2003

HCMA22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22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19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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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鄺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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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03年5月6日

裁決日期: 20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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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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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上訴人鄺國雄被法庭裁定一項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被警員截查,他採取不合作的態度,用手推向警員,又企圖離開現場。當接應的警員到達時,他更變本加厲地大叫大嚷,引來途人圍觀。兩名警員再向他解釋及作出警告,但他不加理會,並且再推向一名警員的胸口。在一番爭扎後,上訴人最後被捕,當時有一名泰籍女子在附近購物,她聲稱目睹上訴人與警員爭吵,又推向警員,最後被警員制服。

3.上訴人在庭上選擇作供,他堅稱並沒有用手推警員,而相反來說,是警員在他表明不願意在街上被搜身之後,指他態度囂張,粗暴對待他,他又稱,他在回到警署之後,曾經向值日官投訴。

上訴理據

4.根據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通知書裏所說,他指控方的證供,即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供有矛盾,他堅稱並沒犯法,又指出他被捕之後,根本沒有上手扣,他說如果他真的有襲擊警員,沒被上手扣這點與常理不符,所以他指稱定罪並不穩妥。

答辯人的回應

5.而根據答辯人在陳述大綱中指出,裁判官基於泰籍女證人的視線受阻與及不熟悉本地話,裁定她和警員證供上的分歧並沒有影響警員的可信性。

裁決

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分析了控方證人證供矛盾的地方,但認為無損警員之可信性,他亦詳細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及指出為何他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特別是上訴人辯稱他曾向值日官投訴被警員粗暴對待,雖然他今天改稱他「諗住」向值日官投訴,但沒有實際執行這一點,該點根本上沒有在聆訊當時得到該值日官在證供上、紀錄上任何的支持。 原審裁判官有機會觀察所有證人、包括上訴人作供時,態度舉止及他們的證供,對於是否接納他們的證供這些事實的裁斷,上訴法庭一般來說不會輕易作出干預。至於上訴人所指自己沒有被上手扣一點,本庭不會在此作出任何證供上的惴測,當然這是視乎警員當時覺得有否需要,與是否合符常理該點並無太大關係。

7.至於原審裁判官對於有關法例或者法律的分析如下:

他說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

(1) 於事發時,警員正在執行職務;及

(2) 上訴人得知警員身份之後,蓄意向他襲擊。

8.以上的分析是正確的。裁判官亦正確指出,在裁定警員是否正在執行職務時,他需要考慮是否接受警員所說他確有主觀地懷疑上訴人身上藏有危險藥物,並且認為為了自身及上訴人的安全而要求在現場進行搜身。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法律觀點的闡釋並無犯錯,並在小心分析案情後作出裁斷。

9.本席並不認為該定罪有不穩妥之處,現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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