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阮裴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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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承認“違反遞解離境令”及“非法入境”兩罪後被分別判處入獄5和13個月,合共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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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87/2003 HCMA 28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28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51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3年5月16日 裁決日期:2003年5月16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上訴人經承認“違反遞解離境令”及“非法入境”兩罪後被分別判處入獄5和13個月,合共15個月。 2.上訴人的上訴通知書顯示,他原希望就定罪及刑期同時提出上訴,但經本席解釋他是自願認罪後,決定放棄前者,改為只就刑期上訴。 3.上訴人同意的案情顯示,他於03年2月26日到警署自首,承認自己是非法入境者,於10天前乘船偷渡來港。警方同時發現,上訴人曾於02年12月被遞解出境,今次再度闖關,就是違反有關的命令。 4.就今次的上訴,上訴人的書面理由,是“刑期過重”。至於今天,他聲稱他的目的地原非香港,只因船上有人叫他登岸,他才照做,後來,他發現自己身在何處,便自首,希望盡快返回越南。對於這個說法,本席直覺一派胡言,因為上訴人在登陸後,留港達十天之久。同意案情亦顯示,他在警誡下承認來港是要找尋工作。 5.“違反遞解令”和“非法入境”,即使認罪,刑期一般都界乎12至18和15個月,這已由判例清楚定下。(有關前罪的情況,可參閱Nguyen Chi Trung HCMA 1095/2001)如是者,原審裁判官因上訴人自首等原因而將刑期最終下調至5和13個月,並下令後者的3個月與前者同期執行,實在已是較為寬大的處理。 6.上訴人的上訴,缺乏理據,應予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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