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鍾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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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成立。他不服,現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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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62/2003 HCMA 36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36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18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03年5月28日 裁決日期: 2003年 5月28 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成立。他不服,現對定罪提出上訴。 2.涉案的是一間“屈臣氏”。事發時,店員聽到防盜鈴響起,再望向門口時就看見上訴人欲離開,於是便把他請回店內,但由於上訴人巧妙地站在兩塊防盜板中間,所以再沒引發防盜鈴,店員詢問上訴人是否有購物後未消磁,上訴人亦說沒有。 3.後來,上訴人再拿起店內一盒朱古力,在端詳良久後突然伸手自褲袋?取出若干物件,企圖悉數將它們拋回糖果架內,卻被店員看見,而且有部分更散落於地上,細看下就是8包香口糖,其中一包還貼有防盜貼,上面寫着“425”,亦即該“屈臣氏”的指定號碼,與其他的“屈臣氏”不同。店員質問上訴人香口糖是否他偷取的,上訴人先是否認,再試圖離去,不過仍被逮住。 4.相反,上訴人聲稱他當晚先買了些香口糖,然後再到“屈臣氏”購買喉糖,但剛到達門口,即看見一年輕女子急遁,然後就是防盜鈴大作,至店員出現時還懷疑上訴人。上訴人為了證明自己清白,便主動再走過防盜板,但鈴聲就再沒有響起。後來,他在店內想起要查看他所購買的香口糖是否正貨,便從褲袋中取出其中一包核對,不過正當他想把店內的香口糖放回貨架時,卻被兩個互相追逐的孩子所阻,直至店員突然出現,把香口糖都掃落地上。換言之,他說店員誣告。 5.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聲稱裁判官錯誤地接納了控方的證供,影響定罪的穩妥性。他指的是:一、如他真的懷有偷來的香口糖,那他再走過防盜板時為何不響?二、地上有8包香口糖,而這亦是控罪所指的被竊的香口糖的全數,與裁判官說只有部分跌在地上有分別。 6.對於上述第一點,本席留意到,兩塊防盜板中間有盲點的說法,出於店員,是店員講述店中的設備,裁判官絕對有權接納。至於香口糖的數目,正如上訴人自己所說,8包只是控罪所包括的,這並不等於貨架上沒有其他被他拋棄的香口糖,裁判官亦從未有誤會。換言之,兩個所謂的疑點,根本沒有甚麼。 7.其實,判例已清楚指出,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除非明顯有邏輯或紀錄上的錯誤,上級法院都是不應該及不能夠推翻的。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紀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