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538/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2003年1月20日,聆案官評定了呈請人的訟費,並於2月20日發出訟費證書。3月6日,申請人藉傳票向聆案官申請覆核訟費評定。3月21日,聆案官拒絕申請,理由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3規則第2款,要求覆核訟費評定官的決定申請需要在訟費評定之後14天之內提出,但在簽署訟費評定證書之後,則不能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