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Kwok Sun,ernest 訴 Tong Ying Yung, James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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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年5月21日,本席駁回黃勤昌先生要求覆核聆案官在2003年2月20日發出之訟費證書的申請。本席在該判案書中已簡述了相關背景,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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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1538B/2000 HCMP153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2000年第1538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3年6月11日 宣判日期: 2003年6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 1.2003年5月21日,本席駁回黃勤昌先生要求覆核聆案官在2003年2月20日發出之訟費證書的申請。本席在該判案書中已簡述了相關背景,不贅。 2.黃勤昌先生現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在超越時限的情況下,覆核聆案官的訟費評定書。 3.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3條第2款訂明,要求覆核訟費評定官之決定的申請可以在決定作出後14天內,或在訟費評定官所定的較短期限內任何時間提出。但根據該規則要求覆核就任何項目所作出決定之申請,不得在簽署訟費評定官證明書對該項目作最終處理之後提出。換言之,訟費評定官評定訟費後14天之內,或者訟費評定官批准之較短時間內均可以提出覆核,但在訟費評定官簽定了訟費評定證書後,則不可以提出任何覆核申請。 4.第62號命令第33條並沒有賦予法庭權力,可以延長提出覆核申請的時間,所以本席無權延長時間,讓黃勤昌先生可以針對訟費評定官的訟費證書提出逾時覆核,故拒絕其申請。 [法官與呈請人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5.本席不會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呈請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缺席,並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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