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v. Van 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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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非法入境”及一項“違反遞解離境令”罪成立,分別被判入獄15和18個月,分期執行,合共33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對判刑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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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360/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60/2003

HCMA 36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36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8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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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VU VAN 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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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3年5月29日

裁決日期:20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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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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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非法入境”及一項“違反遞解離境令”罪成立,分別被判入獄15和18個月,分期執行,合共33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對判刑進行上訴。

2.事源2003年3月某日,上訴人被發現未持有效車票而乘搭輕鐵,遭有關的職員召警協助,結果被證實是來自越南的非法入境者,並曾於1999年9月被當局勒令遞解出境,永遠不得再來香港。

3.事實上,上訴人過往亦有同樣的前科。例如1998年一次,就因“非法入境”而被處入獄15個月。2000年10月,他又因“非法入境”和“違反遞解離境令”被處入獄18和12個月,其中9個月同期執行,亦即合共21個月。

4.一言蔽之,上訴人就是屢究屢犯。

5.由於這個原因,上訴人今次被判處的兩個刑期,單獨看非但與一般同類刑期相約,而且更可以說是較為寬大,起碼前者的量刑基準就未因再犯而被上調。

6.至於兩罪刑期分期執行這點,本席採納同級法院在Pham Ngoc Hue,HCMA 874/2001的分析與觀點,認為在原則上並無可批評的地方。至於分期執行是否會令整體刑期過重,本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因素後,亦不這樣認為,因為以往的判罰明顯未對他起阻嚇作用。總的來說,本席認為,本案的刑期偏高,甚至可說是類似情況下的極限,卻不致明顯過重。

7.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鳳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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