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鄒力强
|
HCMA000395/2003 HCMA 39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395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686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7月18日 裁判日期: 2003年7月18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之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1,000元。上訴人就該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2.控方指在案發時,上訴人駕駛的的士突然在右面第三線切入左面第二線,而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輕型貨車。上訴人說他根本不需要切線,他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打着指揮燈後,切入他的行車線。上訴人說事發後,感覺車輛有「郁一郁」,其後,他要駛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後面,他便慢慢停車。裁判官在聽取了雙方證人的證供後,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定事實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他最後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3.上訴人今天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他基本上只是覆述當時事發的情況。換句話說,他指控方證人所言非屬實。 裁決 4.在法律上,上訴人要上訴成功,一定要顯示裁判官在處理該案件時犯了原則上的錯誤,或者該定罪是有不安全、不穩妥的地方。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詳細指出上訴人被控什麼罪行、控方之案情是什麼,上訴人案情又是什麼。他亦很清楚地分析雙方案情,最後作出事實的裁定。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之說法,而裁定上訴人當時有切線;而上訴人在切線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而造成交通意外。最後,他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5.裁判官是該案件的事實裁斷者,他在審訊時是有機會聽取及看到證人作證的情況,而作出事實的裁斷。本席看不出裁判官有犯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單指裁判官不應該相信控方證人,而應該相信辯方,不是一個上訴的理由。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的理據指該定罪是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所以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盧淑玲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