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 Hing Handbag Factory 訴 Pang Yiu Ha t/a King's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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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三張不能如期兌現的支票,即2000年8月20日 200,000.00元的廖創興銀行支票762138號,2000年8月31日 242,000.00元的廖創興銀行支票762139號及2000年9月30日 149,864.90元的廖創興銀行支票774933號,共591,864.90元。

Case No.DCCJ 15517/200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015517/2000

DCCJ1551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0年第15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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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 HING HANDBAG FACTORY 原告人
PANG YIU HA trading as KING'S INTERNATIONAL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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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永輝

審訊日期:2003年6月26日及2003年6月27日

頒下判詞日期:20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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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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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三張不能如期兌現的支票,即2000年8月20日 200,000.00元的廖創興銀行支票762138號,2000年8月31日 242,000.00元的廖創興銀行支票762139號及2000年9月30日 149,864.90元的廖創興銀行支票774933號,共591,864.90元。

2.被告人所提出的答辯是因原告人在三張合約原告人替被告人做連工包料的手袋,並沒有照被告人指示的款式和原料去做,而且手工不合標準,所以被告人要賠償他顧客損失,因而反向被告人申索他的損失。

3.該三項合約第一項是99年11月5日合約FOB-598號,第二項是2000年2月29日合約QPO-034,FOB636及第三項是2000年1月12日的FOB-622(Rev. A),2000年2月25日的FOB634,FOB636及2000年3月7日的FOB-638。

4.控辯雙方同意合約所提及的貨是被告人驗貨後才收貨,所以合約已完成,被告人需要付款,那三張支票是已有代價或約因。(CONSIDERATION)

5.再者,200,000.00元及242,000.00元的支票是支付合約QPO-034,這合約並沒有投訴,149864-9的支票是支付FOB-622的合約,被告人的抗辯是他的客戶並沒有付款。

6.被告人又承認在2000年6月23日寫了一張字據答應分期付款,被告人所提所他客戶投訴質量及手工只是6月後才提出。

7.基方上述原因,本席認為各項合約交易已完成,而且那三張支票原告人已付出代價。因此,本席判原告人追討那三張支票款額共591,864.90元得值,被告人反申索敗訴。被告人要付上述591,864.90元,利息由2000年10月1日開始至送達判詞的日子,年息為最優惠利率加1%,之後照判案後法庭所訂的利率計算,被告人要付原告人的訴訟費及反申索的訴訟費。

黃永輝
區域法院法官

出席人士: 區錦源律師行律師區錦源先生,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彭要霞小姐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