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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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3月28日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竊取電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5條。被判罰款$2,000,在4月30日或之前繳付。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Case No.HCMA 409/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Aug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09/2003

HCMA 40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40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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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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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8月1日

裁判日期: 2003年8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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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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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在3月28日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竊取電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5條。被判罰款$2,000,在4月30日或之前繳付。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2.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將刑罰擱置,改判罰款$300。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3.案情透露,在案發當日涉案大廈進行檢查公用設施時發現一條在出口之燈箱電線被連接至上訴人的居所內。上訴人解釋因居所內出現電線短路故障,在約1小時前才將屋外電線連接至屋內。根據中華電力有限公司技工作出的估計,被竊之電力價值港幣2角正。

判刑理由

4.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上訴宗卷第17頁):

「...

... 基於揭發者是涉案大廈互助委員會主席,而非一般每日巡查的管理員。本席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只是在案發1小時前接駁電線。據法庭檢控主任從控方証人証供得知當時巡查目的是視察有否需要維修或更新的巡視,而非一般的每日巡查。

考慮以上所有,本席確定在這情況下最合適的判處是罰款2000元。」

上訴理據

5.上訴人指裁判官無理據不接納他的解釋。判罰$2,000是太重。

答辯人回應

6.答辯人代表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同意裁判官判刑時指「我亦都唔相信係咁巧合嘅,只不過控方係冇任何嘅證供嚟到去反駁。咁好明顯顯示到被告人根本亦都係貪而犯呢項控罪嘅。」(上訴宗卷第22頁C行),看來裁判官將舉證責任放在上訴人的身上。

裁決

7.本席同意王律師的見解。上訴人被發現偷電,證據顯示偷竊了的電力價值是2角。無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並非在1小時前將電線接駁。雖然裁判官有權不信上訴人是因電線短路而「駁線」,但他不能指他不相信上訴人祇是「巧合」地被發現。在此情況下,罰款$2,000是明顯過重。故此上訴得直。改判罰款$300。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身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