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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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3月28日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竊取電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5條。被判罰款$2,000,在4月30日或之前繳付。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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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09/2003 HCMA 40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40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70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8月1日 裁判日期: 2003年8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8月7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前言 1.在3月28日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竊取電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5條。被判罰款$2,000,在4月30日或之前繳付。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2.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將刑罰擱置,改判罰款$300。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3.案情透露,在案發當日涉案大廈進行檢查公用設施時發現一條在出口之燈箱電線被連接至上訴人的居所內。上訴人解釋因居所內出現電線短路故障,在約1小時前才將屋外電線連接至屋內。根據中華電力有限公司技工作出的估計,被竊之電力價值港幣2角正。 判刑理由 4.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上訴宗卷第17頁):
上訴理據 5.上訴人指裁判官無理據不接納他的解釋。判罰$2,000是太重。 答辯人回應 6.答辯人代表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同意裁判官判刑時指「我亦都唔相信係咁巧合嘅,只不過控方係冇任何嘅證供嚟到去反駁。咁好明顯顯示到被告人根本亦都係貪而犯呢項控罪嘅。」(上訴宗卷第22頁C行),看來裁判官將舉證責任放在上訴人的身上。 裁決 7.本席同意王律師的見解。上訴人被發現偷電,證據顯示偷竊了的電力價值是2角。無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並非在1小時前將電線接駁。雖然裁判官有權不信上訴人是因電線短路而「駁線」,但他不能指他不相信上訴人祇是「巧合」地被發現。在此情況下,罰款$2,000是明顯過重。故此上訴得直。改判罰款$300。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身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