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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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控罪指上訴人於2002年9月2日,在深水涉楓樹街公園內非法販運一小包的海洛英鹽酸鹽。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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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71/2003 HCMA 37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371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828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8月8日 裁判日期: 2003年8月8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控罪指上訴人於2002年9月2日,在深水涉楓樹街公園內非法販運一小包的海洛英鹽酸鹽。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撮要 2.控方案情其實是依靠兩名警察的證供。一位喬裝成為「癮君子」,即是「卧底行動」。他聲稱在9月2日已經在公園內向上訴人成功購買了毒品。其後,另一位警員上前向上訴人作例行檢查,並取了上訴人身分證的資料。後來數月後才拘捕上訴人。 3.上訴人作供時否認曾售賣毒品予控方第一證人,又否認被控方第二證人查閱任何文件。換句話說,警方指稱那個人並不是上訴人。 裁判官的裁斷 4.裁判官在考慮案情時已詳細考慮了控辯雙方提出之證供。他尤其亦考慮了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之間有些出入的地方,亦詳細考慮了上訴人聲稱那個人根本不可能是他的原因:即上訴人指稱他身上根本沒有任何身分證明文件,怎會給控方第二證人查閱其身分證這件事。裁判官在處理上訴人的證供時指出他如何分析該證供。他不信納上訴人的說法。他亦說清楚他不是因為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而自動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的。他沒有弄錯舉證的責任。他裁定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之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他信納該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即使他們的證供存有分歧他仍是信納了證人主要證供部分。根據他信納的部分,是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可能性的,只有是上訴人出售了毒品給該警員,構成了販運危險藥物之罪名。 上訴理據 5.上訴人自己今天亦承認根本未能提供任何上訴的理據。 裁決 6.本席在翻閱了裁判官很詳盡的裁斷陳述書後,亦看不出他有犯上任何法律上原則的錯誤,或定罪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所以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許紹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身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