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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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僱用不合法受僱的人”(控罪一),及一項交替控罪即“協助、教唆、輔導或促使違反逗留條件”(控罪二)。經審訊後,於本年3月24日在裁判法院就控罪一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該定罪裁決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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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86/2003 HCMA 38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38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92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8月8日 裁判日期:2003年8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8月15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引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僱用不合法受僱的人”(控罪一),及一項交替控罪即“協助、教唆、輔導或促使違反逗留條件”(控罪二)。經審訊後,於本年3月24日在裁判法院就控罪一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該定罪裁決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2.控方案情指於2003年1月21日,一名軍裝警務人員在黃大仙騰龍墟巡邏時,發現一名持雙程證以訪客身份逗留香港的女子肖玉華在一公用水龍頭處洗滌一大蒸籠。經調查後,警方拘捕上訴人,指她為騰龍墟內C16舖的使用人並僱用肖女士在該處工作。肖女士是上訴人的表姐,而上訴人是知道肖女士的訪客身份。上訴人於同日在警署內作出一份警誡供詞。於警誡下,上訴人承認肖女士於案發時幫他“睇檔”,亦承認知道肖女士為訪港旅客的身份。上訴人亦表示在案發前一天,肖女士亦曾經在該舖幫手。並解釋因案發時她要去買貨。所以其表姐肖女士順便幫她“睇住個舖,唔好俾人偷嘢”。整份警誡會面紀錄是於上訴人一名朋友朱嬌琴女士在場見證下錄取的。 上訴理據 3.上訴人代表梁鴻谷大律師提出四項上訴理據,但基本上可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是指原審裁判官不應接納並依賴上訴人的會面紀錄(控方證物P6)作為定罪的證據。案情是上訴人告訴了查案警員(控方第一證人)她聽講廣東話交談沒有問題,但閱讀中文則有困難。結果在該證人提議下,上訴人召叫了一位朱嬌琴小姐到警署列席見證。朱小姐其後也有閱讀紀錄,並提出修改。梁大律師指因這個安排,出現了以下兩個問題:
4.答辯人代表許紹鼎政府律師就此項理由的回應是原審裁判官接納上訴人的警誡供詞為證據,實無不妥。裁判官聽取及接納兩名警員的證供,裁定該份警誡供詞的內容是上訴人自願作出的,裁判官亦認為案中沒有足夠理由去行使酌情權拒絕接納該份警誡供詞為證據。裁判官此項裁定是經過仔細評估控辯雙方證據及辯方的反對理由後才作出的。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已將有關的權利通知書用本地話向上訴人宣讀,而上訴人是清楚明白她擁有的權利。上訴人亦無表示任何不明白之處。再者,整個會面是於上訴人朋友朱小姐在場下進行的,明顯地上訴人及朱小姐都費盡周章確保上訴人的利益。此點亦可從警誡供詞內上訴人作出的數次修改及由她書寫或簽署的幾段聲明內可見一斑。再者,梁大律師提出的兩個問題是無關痛癢的。有關警誡供詞的自願性的主要爭論點是上訴人是否清楚明白自己的權利及在自願情況底下作出該份供詞,並非上訴人或朱小姐本身的語文水平或她們雙方的溝通是否存有困難。裁判官接納警員的口供,認為上訴人是完全知道或得悉自己的權利,並自願作出供詞,實無不妥之處。 5.本席完全同意許律師的陳詞。況且,基於上訴人的閱讀語文能力不佳,究竟有關的通知書是以英文或中文填寫是無關重要的。最主要的是控方第一證人已經用廣東話將有關的權利告知上訴人了。 6.梁大律師指出的其餘三項理由可歸納為第二部份。三項理由均質疑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它們分別是:
7.本席參閱裁判官的裁斷理由書後,可見裁判官並非只是依靠上訴人於警誡供詞內所述的“睇舖”或“睇檔”兩詞而推論上訴人與肖女士之間存在僱傭關係。裁判官亦不是單獨考慮上訴人在店舖帳篷情況或肖女士的個人行為的。裁判官考慮所有相關的證供,包括上訴人的招認、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時看見肖女士於現場洗滌蒸籠及其後肖女士所作的反應的證詞等等。 8.裁判官審理本案時並無犯上任何原則上的錯誤。他充份地考慮了控辯雙方的證供。裁判官亦曾仔細考慮每項罪行的元素和相關的證據。依據裁判官裁定的事實,他是絕對正確地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僱用不合法受僱人士。 9.事實上,在本案,本席看不出定罪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許紹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陳鍾律師行轉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