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淑玲單獨經營恆光工程公司 訴 環球聯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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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年4月24日,小額錢債審裁處就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消防系統維修及保養工程費尾數15,000元作出審訊,裁定申索人申索得直。被告人不服,擬提出上訴,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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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000041/2003 HCSA 4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3年第4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2年第5934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3年8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8月15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2003年4月24日,小額錢債審裁處就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消防系統維修及保養工程費尾數15,000元作出審訊,裁定申索人申索得直。被告人不服,擬提出上訴,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涉案工程之背景,乃是消防處向被告人發出消防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被告人就涉案物業之消防裝置進行維修工作。被告人遂與申索人簽訂消防系統維修及保養工程合約。就該工程合約,申索人追討工程費尾數。被告人則指花灑總掣水中系統漏水需要修理,申索人有責任按工程合約進行修理。 3.申索人聲稱工程合約內容,並不包括該花灑總掣水中系統之維修,若需進行維修工程必須另行報價,收取費用後才會進行。被告人方面,則辯稱花灑總掣水中系統之漏水實已包括在工程合約內容內,故申索人無權另行報價才進行維修工程。此外,在本上訴許可申請中,被告人亦聲稱被告人當時之意圖,是為了符合消防處所發出的消防火警危險通知書的要求,故工程合約沒有理由不包括該花灑總掣水中系統之漏水問題。 4.本席認為消防處所發出的消防火警危險通知書,只是工程合約的背景。固然在解釋工程合約內容時必須考慮該背景。但最終工程合約所包括之工程項目和範圍,必須根據工程合約內容作為依歸。就花灑總掣水中系統是否包括在工程合約內所訂定的工程項目和範圍方面,本席同意審裁官就工程合約內容項目和範圍所作出之解釋。 5.就該方面,審裁官依據證據,裁斷花灑總掣水中系統,乃屬涉案物業消防控制箱設備及裝置系統的一部份。根據工程合約第二段,申索人所負責關於消防控制箱設備及裝置的工作範圍只是限於詳細檢查及測試;第二段亦明確聲明如需更換任何設備或裝置,則須另行報價。明顯地花灑總掣水中系統作為消防控制箱設備及裝置的一部份,其漏水情況不包括在檢查及測試之範圍。若需要進行維修,根據第二項規定,實須另行報價。 6.故本席亦同意審裁官就工程合約第三段備註之解釋,該備註訂明在工程合約第一項工程之漏水地點以外,若發現漏水則免費維修。第一項工程所指,是修理一樓至三樓走廊及房內之消防花灑喉漏水情況。本席認為根據背景及證據,及整個工程合約內容來看,上述第三段之備註,並不能强解為包括花灑總掣水中系統之漏水問題。因為如前述,這個花灑總掣水中系統實為工程合約第二段內所指消防控制箱設備及裝置的一部份,故應根據工程合約第二段作出處理。 7.此外,被告人亦指審裁官未有充分理會消防官出庭作證時,所指該涉案大廈所存在之消防問題。 8.本席認為該些證供與消防火警危險通知書屬同一性質,只可將之視作背景環境。當然該些證供對理解工程合約的內容及整個工程糾紛有背景性的幫助。但總括而言,工程合約內所包括之工程項目和範圍必須根據合約本身之條文而作出詮譯。本席能夠理解被告人方面就工程合約內容與消防火警危險通知書之內容,可能出現不相符之情況,因此感到受屈及不公。然而,解決雙方爭議之項目必須根據工程合約之內容而作出,而被告人亦必須遵從自己所簽署之工程合約的內容而辦事。 9.基於上述所有理由,本席不認為被告人有任何可爭辯之上訴理由,故本席撤銷本上訴許可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被告人:由陳有嬌女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