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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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第一項控罪雖然他承認控罪,裁判官不接納他的認罪,當作不認罪處理。就第二項控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第二項控罪被定罪,提出上訴。在聆訊後,本席將上訴駁回。本席現將理據道出。

Case No.HCMA 413/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Aug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13/2003

HCMA 41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41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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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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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8月19日

裁判日期: 2003年8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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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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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上訴人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一)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 (1) (b)條;

(二) 襲擊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2.就第一項控罪雖然他承認控罪,裁判官不接納他的認罪,當作不認罪處理。就第二項控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第二項控罪被定罪,提出上訴。在聆訊後,本席將上訴駁回。本席現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3.在2003年1月1日下午大約6時23分,第三和第四證人(警員)巡邏到青山公路安農村,發現看似偷渡客的上訴人。兩位證人上前截停上訴人。調查期間上訴人未能出示任何身份證明文件。第三證人在現場從上訴人身上搜出一張內地的邊防管理區通行證(證物P4)。因懷疑上訴人是非法入境者,故以非法入境罪拘捕上訴人。

4.返回落馬洲警署後,第三在第四證人在場下於報案室2號會面室內接見上訴人並準備做會面紀錄。因第三證人相信邊防證人的資料屬於上訴人,所以取出邊防證並準備抄寫上面的資料。上訴人突然搶過邊防證放入口內。第四證人立刻衝前用手?着上訴人的口阻止他吞下邊防證。上訴人雙手將第四證人推向房門,第四證人的背撞到門,左手撞向櫃,右手撞向牆。上訴人再拿起枱面的相機擲向第二和第四證人,兩位證人向左右閃避相機。兩名警員分別衝前控制上訴人,此時警署值日官聽到聲響到2號會面室了解情況。

5.第四證人向值日官報告之前的情況。上訴人向值日官投訴被第三和第四證人襲擊。第四證人和上訴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第四證人的雙手中指和手背關節有擦損;接連右手尾指的骨有骨節。上訴人的頭和胸部有觸痛。

辯方案情

6.上訴人指他在現場被截停盤問時他向警員表示他有證件,從九龍步行來到現場。他一直與警員合作,但第四證人回到警署向他搜身時毆打他,他因此決定不再與警員合作。他將邊防證搶過來放到口裏 。此時警員一起毆打他,第四證人用左手叉他的脖子,第三證人打他的胸部和頭部。最後他將邊防證吐出來。他彎身將相機弄到地上跌爛,因為一心想坐牢和投訴警員他們。

上訴理據

7.上訴人於2003年4月14日遞交不服定罪的上訴的通知書。在通知書內,除了基本上訴理由外,上訴人並沒有明言其他上訴理據。上訴人在庭上指他不認罪,他根本無毆打警員,反而是警員毆打他;警員的證供百分之九十是虛構的。他指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是錯的,他以往從無打人,祇是他被打才「推倒」照相機。

8.雖然上訴人曾質疑當時的傳譯員傳譯方面的能力,但當本席向他查詢傳譯員是否準確地將他的案情告知裁判官後裁判官才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作出描述,他同意該描述是正確的。

裁定

9.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詳列控辯雙方的案情。上訴人亦確認裁判官沒有弄錯辯方的案情。可見雖然上訴人當時操普通話,在審訊過程中裁判官並無錯誤理解他的案情。裁判官在經過詳細考慮,並比對過案中相機的損毀狀況及有關控方第四證人及上訴人的醫生報告後,決定接納控方的證供,並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有權在考慮過後決定接納那方的證供。

10.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過程中亦看不到裁判官有犯錯的地方。故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