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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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勒索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被判入獄二十四個月。上訴人就罪名及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

Case No.HCMA 102/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Aug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02/2003

HCMA 10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0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8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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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梁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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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8月20日

裁判日期:2003年8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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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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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勒索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被判入獄二十四個月。上訴人就罪名及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

2.上訴人根據香港條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18(1)(b) 條,要求本席准許他提出下列三項文件作為額外證據:

(一) 醫院管理局容鳳書精神科中心譚家洛(譯音)醫生於2003年5月15日的報告;

(二) 基督教聯合醫院於2003年6月13日的信件;

(三) 陳世賢醫生於2003年7月22日的報告。

本席聆聽陳詞後批准該等文件列為額外證據。

3.在聆聽上訴陳詞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並下令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名裁判官審理。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4.控方傳召了一位證人梁先生,他是控罪紙上所陳述的鮮魚枱的持牌人,在案發那一天早上大概11時,上訴人來到梁先生的檔口,但並沒有離開,之後上訴人向梁先生說「我嚟收陀地,每月5,400鈫」。梁先生知道意思是收保護費,因為在街市裏面,這是常見的情況。梁先生說他不會付出保護費,而亦會報警,上訴人接著便把魚枱弄翻,五至六條魚倒在地上,警員稍後到達。梁先生並不認識上訴人。

5.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供,亦不傳召任何證人。他的案情可以從盤問中看得見。上訴人向梁先生指出,梁先生在法庭說謊和梁先生「喜歡說甚麼便可以說甚麼」。上訴人從在律師桌位向法庭說,他並不明白為甚麼他今天會被帶進法庭。

上訴理據

6.上訴人代表王志光大律師指該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當的。他列出下列理由支持他的論點:

(1) 從政府醫院管理局的記錄得悉,於懷疑勒索事件後,被告人因情緒失常被強制拘留於精神科醫院。被告人被診斷患上妄想性精神失常(delusional disorder)。(見醫院管理局容鳳書精神科中心譚家洛(譯音)醫生於2003年5月15日的報告)

(2) 被告人從律師桌位向法庭說,他不明白為甚麼他這天會被帶進法庭(見上訴謄本第12頁有關辯方的案情)。

(3) 被告人被定罪後曾說:

「而家嘅求情就係我仲要投訴一個事情,就係你哋之前,你哋嗰個警務處嗰度有關人員,唔知點解會無端諯整咗我去尤德醫院嗰度嚟去咩嘢檢查我有咩嘢事,根本亦喺度韞咗我廿幾日,根本就 -- 我要追究呢個責任上嘅問題呀。冇可能會...」(見上訴謄本第17頁R-T)

(4) 被告人沒有代表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當時的精神狀況。

(5) 上訴人未被定罪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7.基於上述原因,法庭應該對被告人干犯勒索罪行時是否有犯罪意圖(means rea)應該有所考慮。原審裁判官因為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及沒有醫生報告協助下沒有考慮這一點。因此案件應發還裁判法庭重新審理。

答辯人回應

8.答辯人代表林穎茜政府律師同意該等證據如在裁判官席前提出的話有可能影響裁判官的判決,因此同意須發還重審。

裁決

9.本席同意及接納王大律師的陳詞。本席在此強調裁判官在審理此案時並無犯任何法律上的錯誤。上訴人當時無律師代表,裁判官無從得悉上訴人的精神狀況。基於上訴人精神狀況的問題很可能影響他在案發時是否有犯罪意圖這一點,為了公平起見,本席將案件發還重審。

10.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案件發還予裁判法院由另一名裁判官重審。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林穎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王志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判罪上訴)
被告人親自應訊(減刑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