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禮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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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罪名,即(1)在被取消資格期間駕駛和(2)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他在九龍城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就第一項控罪被判罰款四千元和監禁一個月,緩刑兩年;就第二項控罪被判罰款四千元和停牌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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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38/2003 HCMA 63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63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872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8月20日 裁判日期:2003年8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8月27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被控兩項罪名,即(1)在被取消資格期間駕駛和(2)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他在九龍城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就第一項控罪被判罰款四千元和監禁一個月,緩刑兩年;就第二項控罪被判罰款四千元和停牌十五個月。 2.上訴人就停牌十五個月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將上訴駁回。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3.案情顯示於2003年5月2日晚上9時許,警員在九龍城老龍坑道附近截停一輛登記號碼為KF5626的輕型貨車,並要求身為駕駛者的上訴人出示駕駛執照。上訴人無法提示駕駛執照,並承認其駕駛資格已經為有關當局取消,警員遂就上述兩罪予以控罪。 4.根據紀錄,上訴人的停牌期間為2003年3月3日至6月3日,而有關車輛的保險公司亦確認在上訴人停牌期間其駕駛的車輛並無第三者風險保險。 上訴的理據 5.上訴人指他不知悉在停牌下駕駛會無第三者保險,他亦指他沒有就停牌收到通知。當時他害怕貨物會被偷才在停牌下駕駛有關車輛。他接納裁判官判十五個月停牌不是過重,但希望本席對他寄予同情,將停牌期遞減。 答辯人回應 6.答辯人代表林穎茜律師的書面回應指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2)(a) 條,上訴人必須被罰停牌不少於十二個月或多於三年,有特別理由除外。裁判官已考慮上訴人初犯,而且是職業司機,明白停牌對他造成的經濟影響。 7.林律師陳詞指停牌十五個月是在裁判官的酌情範圍內。而且正正由於上訴人是職業司機,更應確保自己駕駛時有第三者保險。因為他時常需要駕駛,碰上交通意外的機會相對非職業司機的駕駛人仕大大為高。明知自己停牌又無第三者保險時駕駛是極自私和極危險的行為,從罰則亦可見立法者對此等罪行的重視程度。因此停牌十五個月並非明顯過重。對經濟上造成的影響並非附合法例上「特別理由」的意思。 判刑理由 8.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裁定 9.有關法例如下:
10.本席完全同意林律師的陳詞及見解。上訴人在裁判官面前透過律師求情時已清楚表示他是知悉他被停牌的,亦因停牌已另聘司機。他在本席面前指沒有就停牌收到通知書,這與他干犯本控罪無關。再者,上訴人指他不知悉在停牌情況下駕駛是沒有第三者保險這點亦不構成「特別理由」,裁判官的判刑既非犯有任何法律原則、亦非明顯過重。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林穎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