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唐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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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處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694/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94/2003

HCMA 69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69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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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唐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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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03年8月29日

裁決日期: 20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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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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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處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本案的情節十分簡單。上訴人是一名雙程證的持有者,於03年5月15日來港,並可逗留兩星期至03年5月29日。然而,上訴人在來港後兩日即經報章廣告到達一間位於大埔的醬油廠應徵作運輸工人,還於期間向醬油廠東主展示一張偽造的香港身分證。幸好,東主機警,立即報案,將上訴人捕獲。

3.事後,上訴人承認身分證是偽造的,是他在深圳向一位不知名的男士以2,000元人民幣購買的,作用是幫助他在香港找尋工作。

4.量刑時,裁判官恰當地引用了有關的案例,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文武 [2001] 1 HKLRD 121。該案例羅列了六種與偽造身分證有關的罪行的情況,其中第五種指,若在合法留港期間使用偽造身分證以尋找工作,判刑應在一年左右。另外,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又是初犯,而且是家中經濟支柱,卻始終認為無任何理由以令他偏離上述案例的判刑。

5.至於上訴人本身,他自稱對法律無知,且下有三名年幼子女,上有七十九歲高堂,總之就是生活迫人,所以才來港犯險。

6.在聽過上訴人的陳述後,本席並未被他的說話打動,反懷疑其真實性。無論如何,裁判官在量刑上絕無犯錯,結果亦不過重,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黎劍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