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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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罪行,被判入獄15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84/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Oct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84/2003

HCMA 78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8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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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鄭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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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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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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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罪行,被判入獄15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2.案情指案發當日於沙頭角邊界的圍網警報裝置被觸動,警員到場搜查後發現上訴人並將他拘捕。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他是一名非法入境者。上訴人有兩次同類型的案底。

3.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指,他在求情時說謊。他今天的上訴理據是,於2001年11月,他持有合法證件來港,因需要照顧一名大伯而過期居留。案發當日,他欲返回內地卻被捕。

4.本席留意到上訴人在裁判法官席前求情時,他曾告訴裁判法官他的太太是香港人,他三番四次拒絕他的太太申請他來港,因為他在內地擁有商舖。故言之,上訴人前言不對後語。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量刑時已很小心分析過上訴人所說過的話,認為不需要根據牛頓案(R v Newton 77 Cr. App. R)所定下的原則,因為上訴人在求情時向裁判法官透露,他當時與朋友飲酒後,並打賭及在禁區範圍內亂衝亂闖,而裁判法官不接納他的說法,認為上訴人的說法完全不可信及明顯是虛假。

5.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法律上沒有犯錯。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上訴人15個月監禁是合乎該案例的指引原則及沒有明顯過重的情況。所以今天早上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