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沃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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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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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94/2003 HCMA 79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9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50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15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在店舖任職保安的便裝保安員。他在案發當日目擊上訴人拿起一包口罩,四週張望後,步行了約四十呎停下,上訴人再次東張西望後,再將口罩放進肩袋的內格,然後上訴人步出店舖而沒有在付款處停下付款。當第一控方證人在店外截停上訴人時,上訴人便說他忘記付款,並要求即時付款。第二控方證人是一名稍後到場的警務人員。在警誡下,上訴人稱並非有意,要求第二控方證人給予機會。 3.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上庭作證,他承認把一包口罩放進袋內及沒有付款步出店外。但他指當時因他的注意力望著店外的電視機,所以他便不為意地步出店外。裁判官提醒自己,上訴人背景清白,所以犯案的傾向較低。然後,裁判法官作出仔細分析後,才判上訴人有罪。 4.今天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簡短來說,當時上訴人指他不知覺地步出店舖,因為他當時以為步出的範圍仍身處店舖內。上訴人亦詳細地講述他的背景,亦指出他當時步出店舖時,如果他往左邊出口就會看到電視機,若往右面出則看不到,他認為裁判法官誤會了他的口供。 5.裁判法官在他的裁判陳述書內已解釋他為何最終不相信上訴人。他在第14段已指出為何他有這個裁斷,因為上訴人的證供及盤問並不符合,本席在此不需要覆述裁判法官所指的六點,他已清楚列明。 6.今天上訴人提及關於這些上訴理由,裁判法官已經一一仔細地考慮過,但最終他認為控方證人的口供是可信。控方證人指出當時上訴人的一舉一動,即取了口罩後便步行了一段距離才放進自己的肩袋內,然後再步出店舖及並沒有付款。在這個情況下,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判上訴人有罪。至於可否看到電視,究竟上訴人往左邊走或是右邊才看到電視,這點裁判法官曾考慮到,但並不構成他判上訴人有罪的主要點。 7.本席閱讀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他在程序上及法律上並沒有犯錯,因為本案的主要點是涉及各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決,理應不可輕易地受上級法官的干擾,因為裁判法官有機會看到各證人作證的情況。裁判法官亦有機會充份考慮證供及觀察各證人的神情舉指,本席所以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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