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衍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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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損壞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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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31/2003 HCMA 63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63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406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0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0月16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損壞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有兩名警員,即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巡邏至一後巷時,目擊到上訴人用腳踢裝置在牆上的水喉管,他們看見上訴人踼了四下後便水花四濺,上訴人立即離開後巷,於是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追出後巷截停上訴人。稍後,第二控方證人再折回後巷,發覺水喉及水錶的接駁位斷開,大量的水噴射出來。第三控方證人指在案發前一天晚上大約六時曾到被損壞水錶有關單位,當時該單位有食水供應,但事後當天早上他被通知之後,再返回該單位時已沒有食水供應。第四控方證人是水務署一名技工,他指他到現場修理水錶發覺水錶其中一段喉咀已斷裂脫離。以上是他們的證供,該名水務署的技工亦曾說該水錶已裝置很久,它已有生銹及發霉的情況出現,亦指出如郭大律師所說,他不知道水錶被踼之前的情況。 3.控方證人給予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他指當晚他們飲酒後經過小巷,發覺在牆邊下方有水射出,他於是舉腳蹬那水喉,想將射水的位置移向後方。他蹬了兩三下,他的褲子被弄濕,於是他放棄便步出巷口。當他被警員截定,他曾向警員解釋他為何弄濕了身體,他亦否認曾踼過該水喉而引致水喉損毀。 4.裁判法官分析了各證人的證供及證據後,作出一個事實裁決,他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裁判官留意到第一及第二控方人的證供存有小許分歧,但最終他認為不影響他們的可信及可靠性。裁判法官亦作出一個法律上恰當的結論,即上訴人一定是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所以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5.今天代表上訴人的郭大律師,提出一項上訴理由,指當裁判法官定上訴人的行為是罔顧時,錯誤地依賴水錶的接駁位被分開而推斷上訴人所用的力度一定不輕。郭大律師亦指裁判法官當時是沒有依賴兩名警務人員證人之口供來支持上訴人罔顧意圖,他又指審判法官只是依賴接駁位之損壞程度以決定上訴人所用的力度不輕。 6.很明顯裁判法官在這方面很仔細及詳細地考慮了關於該水喉損毀之情形,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30段,他有考慮過上訴人曾對法庭說當時該水喉有水噴出來,對於這點他會給上訴人一個疑點之利益。他亦考慮到水錶及水喉已使用一段時間,裁判法官亦認為這個可能性是不可完全否定,但他考慮了控方第三證人的證詞,相信該證人在案發前一天曾到過該單位而發覺有水供應。 7.裁判法官繼續說,加上他亦信納警員所述,水喉是經上訴人腳踢之後才有大量的水噴出來。裁判法官就這樣說:「本席裁定就算水管被踼前有小量的水射出來,它最初還是連著的,水錶和水管的連接位是被上訴人腳踢至斷開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很清楚地看出裁判法官已將整體證據考慮過,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很小心地考慮了該問題而作最終裁決,他認為在當時之情況下,上訴人所用的力度是不輕的。 8.在上訴時,雖然法庭可以考慮到整體案件,正如郭大律師正確地說,如果裁判法官採納了不適當的途徑來確定一個事實的裁決,裁判法官已經是犯了錯誤,而上訴應該得直。但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沒有犯錯,在這案件裏他很正確及明顯地考慮了各方面之證據而作一個事實上的裁決。故本席不接納上訴人代表大律師的陳詞,因明顯地,裁判法官接納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證人的口供及有關之相片,而他亦用常理去評估水錶被踼至破壞,導致水管分開的可能性。因此,裁判官不是單憑這個忖測而有基礎及理由的情況下,推定上訴人用腳大力踼而造成水錶與水喉分開的損毀。 9.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尹楊律師事務所轉聘郭棟明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